|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操作指南: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1009-1-1.html
1.申请日期:2020年3月2日起
2.申请主体:拟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
3.可申请排除商品:共有696个8位税号商品,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美国农产品、能源产品、制成品。
4.申请排除地址:https://gszx.mof.gov.cn
关务小二重要提醒:市场化排除申请,是指企业独立申请独立享受排除加征关税,“一企一码”(每个企业的每份进口计划独立对应一个排除核销编码)。不在过往排除清单且未申请市场化排除申请的企业,无法享受排除加征。请各企业勿抱以前的“搭便车”心态,积极申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釆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决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釆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釆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现将排除申请的填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拟签订合同自美釆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原则上应与申请排除商品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保持一致。
二、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
(一)公告清单内商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已发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釆购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见附件),包括696个8位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就上述商品,申请主体可申请排除。
(二)公告清单外商品。
对上述公告清单外、目前实施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其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并填报申请理由,如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
此外,已出台和今后经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无需申请。纳入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且预计报关进口时间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无需申请,可按规定排除加征关税,符合条件的,还可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但预计报关进口时间不在排除期限内的,仍需申请排除。
三、申请程序和填报要求
申请主体通过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https://gszx.mof.gov.cn,以下称排除申报系统),参照相关操作指南,填写并提交排除申请。市场化釆购排除申请仅适用于该申请主体,不影响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审核及排除清单适用。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注册及申请时间。
申请主体可自2020年2月25日起注册用户账号,自3月2曰起登录排除申报系统,提交排除申请。
(二)填写申请主体信息并上传法律声明。
申请主体在排除申报系统注册后,需填报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下载系统自动生成的法律声明,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和法律声明经核准后,申请主体方可提交排除申请。
此前已申请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的注册企业,可使用原用户账号,无需重复注册,登录后可直接下载、提交法律声明。
(三)填写采购计划及提交排除申请。
申请主体根据拟商谈成交的商品信息,分月度、按8位税号填写釆购计划数量、金额等必要信息,并就此提交排除申请。当月可填报次月釆购计划,首次填报当月还可填报当月釆购计划,以及此前已成交但尚未报关进口的釆购信息。就同一税号商品,申请主体每月原则上仅可填报一份釆购计划,并提交一次排除申请。
税委会根据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情况,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等信息,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反馈申请主体。经核准的排除申请,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申请主体可在排除期限内安排报关进口。申请主体确有需要,可说明原因后申请延期。
(四)商谈并反馈成交信息。
申请主体根据经核准的釆购计划,自主商谈并及时反馈成交日期、成交金额等必要信息,并提供成交截图等内容。当月釆购计划中已成交部分,申请主体应在当月至次月10日前反馈;当月未成交部分超期自动失效;经核准的釆购计划之外,如果申请主体当月确有成交,可在当月至次月10日前追加排除申请,税委会核准后予以排除。
(五)领取排除编号并报关进口。
报关进口前,申请主体通过排除申报系统,在已反馈的成交金额范围内,填写拟报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领取排除编号的自我声明。申请主体确认无误并提交,税委会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由排除申报系统生成唯一排除编号。
报关进口时,申请主体按要求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申请编号,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在排除期限内完成进口。
原则上排除编号与报关单号一一对应,即一个排除编号只能填写到一份报关单上,且一份报关单最多只能填写一个排除编号。
(六)排除编号核销。
申请主体完成报关进口后,排除申报系统根据海关数据自动进行排除编号核销。申请主体可查看核销情况,如果因申请主体、排除商品税号、金额、排除期限等不一致无法完成核销,申请主体应及时通过提交补充说明等措施完成核销。
四、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对以用户账号发生的或通过用户账号发生的活动和事件及由此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主体应对填报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变动及时更新。提交的排除申请仅供用户账号主体自用,不进行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等。税委会及相关部门将就市场化釆购排除工作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核实申请主体填报数据及资料,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业务与技术咨询
申请主体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在线咨询或通过以下电话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业务咨询电话:010-53183759。
技术咨询电话:010-82217953。
附件: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填报说明 .pdf
(266.73 KB, 下载次数: 8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