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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关公告] 免税进口防疫捐赠物资注意事项(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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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4: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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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税进口防疫捐赠物资,你需要知道的几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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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防疫物资的捐赠人包括哪些?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捐赠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扩大至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境内加工贸易企业。

二、可以免税进口的防疫捐赠物资有哪些?

2015年第102号公告规定的物资范围并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用品、食品及饮用水等);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三、可免税进口捐赠物资的受赠人包括哪几类?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受赠人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

第三类: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第四类: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扩大至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四、目前深圳市符合免税资质并已开展受赠人业务办理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有哪些? 怎么联系对接?

1.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联系人:张芳13612910930;杨钦焕13418661233。

2.深圳市红十字会,联系人:钟智0755-25601682,13760247128; 蔡理明 13510467099。

3. 深圳市慈善会,联系人: 谢宏 13430588320;麦景洪 13823122816。

4. 深圳市新浩爱心基金会,联系人:倪小姐 13530767863。

有捐赠意向的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可联系上述慈善机构或社会团体办理。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防疫物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才能享惠?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可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所述范围。

由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海关依据有关部门的来函,确定享惠主体及免税商品范围。

六、捐赠人该如何向受赠人办理受赠手续?

货物申报前,向符合资质的受赠人申领《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和《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并备复印件1份。(以受赠人要求为准,供参考)

1. 申请材料:

捐赠人证明文件(个人附身份证明文件、机构附注册文件,复印件)、《捐赠函》、《捐赠表》(签名盖章正本);

2.  接收与分发:

非定向捐赠:受赠人接收后,交由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使用。
定向捐赠:对于捐赠人指定用途的,受赠人直接发至定向捐赠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开具有关物资接受收据返回受赠人。


七、对符合规定的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可以免除哪些税费?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6号公告,对符合规定的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八、原产于美国的疫情防控物资可以免除加征关税吗?

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且原产于美国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捐赠物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物资,均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九、前期已登记放行的捐赠物资,后续补办减免税手续需提交哪些资料?在哪里办?

后补减免税手续统一由深圳海关隶属福强海关办理,受赠人或使用人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可以采取无纸化方式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提交减免税申请,也可以前往福强海关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所需材料:

(一)捐赠进口的防控物资,受赠人或使用人(直接使用者或物资分配单位)作为减免税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捐赠函(正本)*;

3、《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正本)(因捐赠人范围扩大,表名可能按实际情况变动)*;

4、《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

5、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应当取得相关证书及民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7、发票、装箱单;

8、货物说明(形态原理、功能用途)*;

9、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如:报关行)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提供《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申请人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二)卫健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文件指定单位作为减免税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

3、货物说明(形态原理、功能用途)*;

4、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如:报关行)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提供《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申请人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福强海关业务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11号福强海关大厅10号窗;业务咨询热线:0755-84394119/4118(办公时间),15815550362(其他时间)

十、此次疫情防控物资免税进口的办理过程与以往慈善捐赠有何不同?

一是办理免税手续的申请人不同。受赠人不能通过委托使用人的方式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是免税手续资料提交要求不同。比一般捐赠物资更为宽松,申请人需提交原件或纸质材料的,可先向海关提交扫描件电子数据,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

三是相关单证征免性质的填制要求不同。此次疫情防控物资的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的征免性质为“疫情防控物资”(代码930),区别于以往普通捐赠的征免性质“慈善捐赠”(代码802)。

十一、2020年6号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应免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的关税),企业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持凭有关单证资料前往申报地海关办理退税申请。(注意:“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是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

解:进口捐赠物资注意事项.pdf (387.98 KB, 下载次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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