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同日,2023年 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两份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实施前的无人机出口管制进行补充,扩大出口管制范围。其中,27号公告增列了无人机相关物项,涉及达到一定性能指标的航空发动机、重要载荷(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28号公告对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且满足特定条件的无人机实施临时管制,且进一步明确,不在管制范围内的其他无人机,不得出口用于军事目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恐怖主义活动。
总体上看,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公告的政策取向是着眼于国内外安全形势,加严对无人机出口管制;而2024年第31号公告则是有进有出、有松有紧的动态调整,有利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一、适度调整相关物项的管控范围
2024年第31号公告优化了2023年第27号公告管制的无人机重要部件等相关物项的管制范围。其中,对航空发动机、无线电通信设备、民用反无人机系统以及载荷中的合成孔径雷达的管制标准维持不变。其他物项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调整为“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
二是将“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调整为“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三是增列“航向精度小于2度、姿态精度小于0.5度和分辨率小于0.1度”的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
对于红外成像设备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都是从“具有任一特性”调整为“具有所有特性”,提高了管制标准,相应缩小了管制范围,更加聚焦于军事属性较强的产品,体现了精准管控。
新增列的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对于无人机的导航、稳定和控制非常重要,具有明显的潜在军事用途。增列该物项体现了主管部门防范重要载荷被用于违规改装改用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初衷。
二、依法取消对特定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9条相关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2023年第28号公告是《出口管制法》实施以来国家第一次出台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从2024年第31号公告看,商务部根据法律授权,在一年内即开展对临时管制措施的评估和调整,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无人机产业发展和出口贸易,通过及时优化调整措施,实现更精准有效的出口管控。
三、重申并加严民用无人机违规转用的规定
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对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和第一条规定指标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2024年第31号公告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这延续了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将民用无人机用于非和平目的的坚定立场,进一步向国内出口企业、国外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对于引导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地缘政治冲突频发、世界和平面临威胁的当下,各国对无人机出口的有序监管不仅事关本国安全和利益,也事关世界和平、安全和稳定。从2023年第27号公告、28号公告到2024年第31号公告,中国连续2年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既符合无人机技术快速更迭、应用场景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也聚焦防范民用无人机用于非和平目的所引发的安全风险,体现了中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有利于引导中国无人机产业规范、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来源:机工智库研究员/赵秋艳、关务情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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