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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上海海关发布公告,为抗击疫情,减少查验现场人员聚集,决定增加两种陪同查验的方式,进出口收发货人可选择“不陪同查验”或“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陪同查验”方式,选择上述两种方式,进出口收发货人可不用到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上海海关关于优化陪同查验制度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
为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加快进出境货物验放,减少查验现场人员聚集,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海海关决定在关区海、空运口岸进出口货物查验现场开展优化陪同查验制度改革,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陪同查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两种陪同查验的方式。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以选择“不陪同查验”或“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陪同查验”方式。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的,收发货人均无须到场协助海关实施货物查验。
二、选择上述两种新增陪同查验方式的,收发货人在监管场所经营人受理平台进行查验计划网上预约时,勾选对应的方式选项,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认查验计划。在查验计划预约受理平台系统功能尚未完善前,或系统发生故障时,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12360热线等方式告知海关陪同查验方式。
三、收发货人选择“不陪同查验”方式的,海关按照径行开验的要求实施查验。收发货人选择“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陪同查验”方式的,海关查验时,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协助完成查验。查验结束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监管场所经营人不得额外收取陪同查验费用。
四、查验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如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的,查验人员与联系人说明要求,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海关可凭收发货人提供的扫描件,办理货物的验放手续。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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