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联合公告,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1、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3、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4、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5、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2020.1.1-2020.3.31)。
简而言之,就是海关不仅为疫情物资开放绿色清关通道,还免所有进口税费(企业自用或用于销售的防护物资不适用“捐赠物资”监管方式,依然要缴纳相关税费噢)。
以上商品编码仅供参考,具体疫情防控物资归类请参考12360海关热线文章:
疫情防控物资归类指南:医疗设备+消毒用品篇
疫情防控物资归类指南:医用防护品篇
疫情防控物资归类指南:药品篇+医用防护用品续篇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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