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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11: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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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申报要求: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
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 18 位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
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
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
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 18 位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
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
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
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十三、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
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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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3.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该
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
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
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 型)填报中心
内企业名称)。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五)编码填报要求:
1.填报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无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
(六)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
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
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按三方合同,你是没申报错的喔。三方合同有2种,一种是委托代理合同,一种是代理买卖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负交易真实性等相关责任,只需要负责代理进口责任。代理买卖合同的话,负交易所有责任。区别是前者是买方自己交易,代理方负责清关相关的服务,只提供服务,收取费只是相关服务费。后者是,代理买方去买货,收取的是佣金或者溢价,除了收服务费外,还需要收相关的货值费及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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