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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相关资讯] 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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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8 15: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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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署监函〔2024〕10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邮轮产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国际邮轮在我国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促进邮轮产业和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24日

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
  一、增设邮轮直供物资供船方式
  对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外籍邮轮,在原有供船物料渠道的基础上增设邮轮直供物资供船方式,便利邮轮运营所需的相关物资供船。海关对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的供船物资,赋予专用征免性质代码,简化监管手续。对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出口的供船物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可对供船物料选择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供船,除特殊情况外,无需重复办理供船物料手续。
  二、简化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和监管程序
  对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的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和水果(法律规定来自疫区禁止进境的除外),海关可参照过境检疫模式进行监管。企业办理相关物资进境的报关手续时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可免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实施检疫准入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上述物资应使用集装箱装载运输,在进境口岸对运输工具或包装检疫合格后,可存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在进境环节不下达检疫查验指令,在确保检疫安全的情况下,仅在配送邮轮时实施一次检疫查验。支持同一集装箱多次供船,有剩余物资的集装箱应在海关施封后重新存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优化进境保税货物供船检验、检疫流程
  对于进境时已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保税货物,供船时不再重复实施检验、检疫(出境时发现有检疫指征、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除外)。
  四、便利国产商品供船
  对于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申报出口的国产商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除外),可在口岸海关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由口岸海关对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电子底账。
  五、支持国产烟草制品供船
  解除海关对国产烟草制品出境后不得回流进入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限制,已出口至境外的国产烟草制品需要回流供应邮轮的,可在邮轮直供物资方式下申报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按保税货物报关出口供船。
  六、便利酒类、化妆品供船
  对于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申报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酒类、化妆品,进口申报时应如实填报危险货物信息栏中的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包装及国际规章豁免的除外),可不申报涉危的货物属性和检验检疫名称(监管类别),无需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国产的酒类、化妆品,出口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七、支持药品、医疗器械供船
  支持为保障邮轮运行时船员及旅客的健康安全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按供船物料或邮轮直供物资方式供船。邮轮补给药品、医疗器械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许可证明文件。
  八、支持邮轮设备、零部件下船维修
  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外,对需要下船维修保养的邮轮零部件、邮轮上使用的设施设备等,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修理物品相关手续,或到具有保税维修资质的企业下船维修保养,涉及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便利邮轮及旅客入境通关
  鼓励各关根据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通过随船检疫等方式,在邮轮抵达境内港口前,提前开展各项检疫工作,在落实各项检疫要求的基础上,加快邮轮及旅客检疫速度,便利邮轮及旅客入境通关。
  十、优化加工贸易方式建造邮轮通关监管手续
  对以加工贸易方式在我国境内建造的邮轮,优化完善出口监管流程,采取形式申报、邮轮暂不实际出境的方式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并根据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办理加工贸易账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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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8 15: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0号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2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4月22日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邮轮,是指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
国际邮轮在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国务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移民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靠港补给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
第六条 船舶供油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提升保障供应能力,为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国际邮轮经营者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完善岸电供受电设施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保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依照有关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岸电。
第八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供应国际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提供相关服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或者超出国际邮轮自用数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不得提供补给。
国际邮轮起卸的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
国际邮轮需要采购的药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免税烟草制品,由具备免税烟草制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应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在国际邮轮上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免税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常用低危物资的运输、仓储、补给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物资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对前款规定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物资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物资,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内。海关应当为相关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侵犯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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