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07400010与3907400090有何区别?目前仍存在不同的归类思路,主要争议点有:
1.改性聚碳酸酯是仅指化学改性聚合物?
商救济进四局函〔2023〕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聚碳酸酯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通知》
……调查机关初步澄清改性聚碳酸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
2.这个99%的含量是指的成分含量还是单体单元的含量?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
以上两点理解不同,归类结论就会有差异,举例如下:
增强聚碳酸酯,双酚A型聚碳酸酯含量60%,玻璃纤维40%
观点一:39074000.10,改性聚碳酸酯不包括物理改性,按重量计是指的单体单元含量,即双酚A型碳酸酯100%。
观点二:39074000.90,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
针对以上观点,我们先从《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以下简称《初步裁定》)做进一步分析。
一、《税则注释》
1. 有观点认为《税则注释》中章注释、子目注释所述“按重量计”均指的单体单元含量,应作为公告中“按重量计”的依据。
第三十九章注释四、所称“共聚物”,包括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各种聚合物。
子目注释: 一、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 1.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2.子目3901.30、3901.40、3903.20、3903.30及3904.30所列的共聚物,如果该种共聚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95%及以上,即应归入上述子目。 ......
二、《本国子目注释》
有观点认为本国子目里描述的“改性……”,是增加了添加物,改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性能,而加入的辅助成分。改性聚碳酸酯应指的物理改性。
本国子目注释: 子目3903.1910改性聚苯乙烯,是指以本体聚苯乙烯为基体、加有添加物的初级形状的树脂。其中的添加物是指为改善聚苯乙烯在燃烧性、力学、电、热等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性能,而加入的阻燃剂、增韧剂、矿物质等辅助成分。 改性聚苯乙烯主要分为阻燃型、填充型、耐热型、导电型、高光泽型等,其密度均高于1.04克/立方厘米。 归入本子目的改性聚苯乙烯应符合第三十九章子目注释一的相关规定。
三、《初步裁定》理解
《初步裁定》里有七个部分,和归类相关的就是第二部分,即被调查产品的明确,从申请人描述、应诉企业回应、利害双方的主张与意见,到最终调查机关确定。
(一)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描述。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碳酸酯。 英文名称:Polycarbonate,简称PC。 结构式: 物化特性:聚碳酸酯是分子链中含有碳酸酯基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通常为透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性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性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汽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诸多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39074000。
【PS】申请人在描述中的范围是非常大的,澄清后的范围是更加具体、明确,只不过在理解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申请人描述与澄清后的描述对比如下: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立案后,台湾地区工业总会、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化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耐特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税则号39074000项下包括纯聚碳酸酯(胶粒中聚碳酸酯比重大于99%)、改性聚碳酸酯、聚碳酸酯合金,三种产品在物化特征、生产工艺、下游用途、生产企业等方面均有不同,立案公告中的产品描述与分子式仅指纯聚碳酸酯。申请书描述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为界面缩聚法和熔融酯交换缩聚法,该生产工艺产出为纯聚碳酸酯。申请人与支持申请企业多数仅生产纯聚碳酸酯,申请书所列的大陆生产企业均为纯聚碳酸酯生产企业,并未列出改性聚碳酸酯与聚碳酸酯合金的生产企业。因此综合立案公告与申请书内容,本案被调查产品仅包括纯聚碳酸酯,改性聚碳酸酯和聚碳酸酯合金不应列入被调查产品。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化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还提供了产品规格型号以辨识改性聚碳酸酯和聚碳酸酯合金。台湾盛禧奥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税则号39074000项下不仅包括聚碳酸酯,还涉及聚碳酸酯共混材料,两种产品的外观、性能、生产工艺、原材料、生产成本、销售价格、最终用途存在区别,请求调查机关澄清被调查产品不包括聚碳酸酯共混材料。
【PS】立案后,相关企业评论意见,主张调查产品为纯聚碳酸酯,即胶粒中聚碳酸酯比重大于99%。
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申请调查的产品为纯聚碳酸酯,不包括改性聚碳酸酯。但由于业界对于改性聚碳酸酯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申请人认为在纯聚碳酸酯生产过程中加入相关助剂提高耐候性、阻燃性或改变产品颜色等,均不属于改性聚碳酸酯。申请人同时主张分子结构中含碳酸酯基的质量占比大于98.5%的聚合物应认定为纯聚碳酸酯。
【PS】申请人评论意见,主张申请调查的产品为纯聚碳酸酯,不包括改性聚碳酸酯。认为加入相关助剂的不属于改性聚碳酸酯,从这里可以看出,申请人认为的改性聚碳酸酯是指的化学改性,而不是物理改性。
另外,申请人主张分子结构中含碳酸酯基的质量占比大于98.5%的聚合物应认定为纯聚碳酸酯。这里可以看出,申请人主张用单体单元的比例确定纯聚碳酸酯。
2022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聚碳酸酯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澄清的通知》,澄清改性聚碳酸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化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盛禧奥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提交评论意见,请求调查机关进一步明确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以便海关准确执行措施。为明确区分被调查产品,申请人提出以分子结构中含碳酸酯基结构的质量占比98.5%作为标准,台湾地区工业总会、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化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胶粒中聚碳酸酯比重(以重量计)作为划分标划准,同时提出聚碳酸酯比重99%为行业通行标准。经审查,考虑到利害关系方主张聚碳酸酯比重99%为行业通行标准,多数利害关系方对此无不同意见,调查机关决定暂按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99%为划分标准。
【PS】调查机关发布《澄清通知》,澄清改性聚碳酸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利害关系方主张聚碳酸酯比重99%,多数利害关系方对此无不同意见,调查机关决定暂按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99%为划分标准。
台湾盛禧奥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不应以聚碳酸酯质量占比作为区分纯聚碳酸酯和改性聚碳酸酯的标准,二者主张以生产工序和原材料作为分标准。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采用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99%为划分标准足以区分被调查产品,且得到多数利害关系方同意认可。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上述公司提及的以生产工序和原材料作为划分标准的主张。
【PS】其他主张,调查机关经审查,暂不接受以生产工序和原材料作为划分标准的主张。
(三)澄清后的被调查产品 详见澄清公告:关于进一步明确聚碳酸酯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通知
http://trb.mofcom.gov.cn/article/cs/202302/20230203393660.shtml
本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进一步明确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碳酸酯。
英文名称:Polycarbonate,简称PC。
结构式:
物化特性:被调查产品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通常为透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性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性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汽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诸多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四)关于澄清后被调查产品的评论意见
台湾盛禧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评论意见,称基本同意聚碳酸酯含量小于99%的不属于被调查产品,但主张聚碳酸酯含量大于99%的医疗级改性聚碳酸酯也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理由是医疗级产品比普通聚碳酸酯具有更稳定的性能,能经受医疗环境下的考验,生产设备也通过ISO标准认证,无论是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原材料、设备和管理规范等方面均不同于普通聚碳酸酯。台湾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不宜以99%作为划分纯聚碳酸酯和改性聚碳酸酯的标准,应考虑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添加剂含量极小也能大大提升产品性能,行业内对改性聚碳酸酯含量小于99%的标准并不适用所有公司,建议认定双酚A型聚碳酸酯含量小于99.9%的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PS】有企业提出聚碳酸酯含量大于99%的医疗级改性聚碳酸酯不属于被调查产品,这里描述的是增加添加剂,也就是不管是否改性,都可能是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台湾盛禧奥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含量大于99%的医疗级改性聚碳酸酯和台湾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含量介于99%和99.9%之间的改性聚碳酸酯均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其结构式、物化特性、主要用途、所属税则号均符合澄清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属于被调查产品。第二,根据各利害关系方意见,聚碳酸酯在生产过程中通常会根据其下游应用领域加入不同的添加剂,但比例通常小于1%。根据添加剂的不同,聚碳酸酯会在颜色、脱模性、抗氧性、耐候性、阻燃性等方面表现不同。台湾地区工业总会、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化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均主张纯聚碳酸酯含量大于99%,调查机关认为含量99%的划分标准得到多家公司同意认可,且足以区分被调查产品,台湾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含量99.9%并无依据。第三,医疗级聚碳酸酯与其他应用领域的聚碳酸酯一样,均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生产工艺均主要包括界面缩聚法和熔融酯交换缩聚法,同种生产工艺下的主要原材料均相同。由于添加剂的不同使医疗级聚碳酸酯具备经受医疗环境的性能,其他聚碳酸酯由于添加剂的不同分别应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汽车、光学、包装、安全防护等领域。调查机关认为,医疗级聚碳酸酯的结构式、物化特性、主要用途均符合澄清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大陆生产企业如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生产含量大于99%的医疗级聚碳酸酯,其产品同样通过ISO标准认证。综上,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台湾盛禧奥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PS】澄清后的评论意见,有企业主张聚碳酸酯含量大于99%的医疗级改性聚碳酸酯和介于99%和99.9%之间的改性聚碳酸酯不属于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认为均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其结构式、物化特性、主要用途、所属税则号均符合澄清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属于被调查产品。
由此可见,确定为被调查产品的标准:
(1)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
(2)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大于等于99%的产品。
注意:
在调查过程中是涉及到改性聚碳酸酯、聚碳酸酯合金、聚碳酸酯共混材料等,2022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聚碳酸酯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澄清的通知》,澄清改性聚碳酸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
澄清后的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进一步明确,并未涉及是否改性,也未提及聚碳酸酯合金、聚碳酸酯共混材料等,只明确了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综上所述,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不包括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这里的按重量计是指的成分含量,而非单体单元含量。
商品编号39074000.10项下商品只确定是反倾销调查产品的范围,是否为反倾销产品,就需要根据货物的原产地确定了。
(来源作者:彭旭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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