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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的通知
商办贸函〔2024〕261号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管理,经商相关部门,现决定调整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不适用产品范围)。有关事项如下: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调整对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出口的质量监管要求,将其调出不适用产品范围(即恢复允许通过1039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同时,将部分不宜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简化申报出口的商品调入不适用产品范围(见下文附件表)。
上述调整自本函印发之日起生效(注:2024年3月20日起)。调整后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编码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如有重大变化及时公布。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各试点地方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审核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附件: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编码清单
注: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还包括《兴奋剂目录》《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所列商品。以下为部分“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编码清单”,完整表格请下载附件获取。
附件: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编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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