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郑州航空港口岸进口。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二、增加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郑州航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郑州航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2日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址:郑州市大学北路16号 邮编:450052 电话:0371-67170627 传真:0371-66972945 联系人:代世俊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79号 邮编:450008 电话:0371-65566577 传真:0371-65566181 联系人:闻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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