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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现予以发布。
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一期).pdf
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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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一期)
注:下文所标识的页码为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中的页码。
第100页,第十五章,总注释,本页第3—5行
将原文修改为:
“这些品目所包括的植物油、脂主要来源于品目12.01 至 12.07 的含油子仁及果实,也有从归入其他品目的植物原料制得(例如,橄榄油、从品目12.12的桃、杏或李的仁制取的油、从品目08.02的杏仁、核桃、松子、阿月浑子果等制得的油及从谷物胚芽制得的油)。”
第370页,品目29.40,注释条文,本页第12—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七)非天然苷(品目29.37、29.38 及 29.39 的产品除外),这些苷的配糖键是一个通过醚化作用在其异头碳原子上形成的缩醛基〔例如,α-甲基苷、三苄葡苷(INN)〕。”
第545页,第三十九章,子目注释,本页第6行
将原文修改为:
“归入上述子目的共聚物,其子目所列聚合物的单体单元含量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第574页,品目40.08,注释条文,本页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对于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与纺织材料的复合制品(整体复合或表面复合)的归类,应按照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及第五十九章注释五的规定办理。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与其他材料的复合制品,如还保持橡胶的基本特征,仍归入本品目。”
第614页,品目44.18,子目注释,本页最后1行
本页最后1 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4418.92
子目4418.92 不包括竹制的蜂窝结构木镶板(子目4418.91)。”
第697页,第四十七章,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由非粘结性聚乙烯或聚丙烯纤维片(原纤维)组成的合成纸浆(品目39.20)。”
第718页,品目48.14,品目条文,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48.14 壁纸及类似品;窗用透明纸:”
第719页,品目48.14,子目注释,本页第1—3行
删除子目注释。
第915页,品目70.1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6行
本页倒数第6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包括单独报验且不带任何厨具的耐热玻璃盖,用于平底锅或煮锅等中的食物防尘并减少水分过度蒸发。”
第917页,品目70.13,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通常用于商业运输或盛装货物的玻璃瓶、坛、缸、罐、玻璃制的保藏罐以及单独报验的厨具盖(品目70.10)。”
第1055页,品目81.12,注释条文,本页第8行
本页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第十一项:
“十一、镉
镉主要是从提取锌、铜或铅的残渣中获得的,通常是通过精炼或电解。
镉在外观上类似于锌,但比锌软。
镉主要用于涂覆其他金属(通过喷涂或电沉积),在生产铜、银、镍等时用作除氧剂。
由于它对低速中子的吸收率非常高,因此也被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的移动控制及监测棒。
根据第十五类类注五可归入本品目的镉合金主要是镉锌合金,其用于热浸镀防腐涂层、作为焊料以及用于钎焊。
但是,含有相同金属的其他合金(例如,某些轴承合金)可能不归入本品目。”
第1117页,品目84.19,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4—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这些设备主要由消毒容器或消毒室组成,一般用蒸汽或沸水(有时用热空气)加热,要消毒的物品或材料在高温下存放一段时间以杀灭细菌等,但不改变物品或材料本身的组织或物理状态。低温蒸汽甲醛消毒器(LTSF)也归入本品目。这些消毒器可加热灭菌剂以产生灭菌剂和蒸汽的气态混合物,并加热消毒腔体使灭菌剂在气态维持足够长的时间以杀灭细菌等。”
第1251页,品目85.06,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其废碎料(品目85.49)。”
第1253页,品目85.07,排他条款,本页第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2)废蓄电池及其废碎料(品目85.49)。”
第1272页,品目85.18,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半导体基换能器〔例如用于硅麦克风的微机电系统(MEMS)传感器〕(品目85.41);电子集成电路,包括多元件集成电路(MCOs)〔例如,由MEMS传感器元件和专用集成电路(ASIC)芯片组成的硅麦克风〕(品目85.42)。”
第1299页,品目85.4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但是,本组的半导体换能器不包括硅基传感器、执行器、谐振器及其组件,和一个或多个单片、混合、多芯片或多元件集成电路的组合件〔本章注释十二(二)4定义的〕(品目85.42)。”
第1332页,品目87.04,子目注释,本页第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8704.21、8704.22、8704.23、8704.31、8704.32、8704.41、8704.42、8704.43、8704.51及8704.52”
第1460页,品目95.0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6—5行
将原文修改为:
“视频游戏控制器和游戏机,如果其客观特性及主要功能均显示其专供娱乐(游戏)用,无论其是否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六(一)所列关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条件,仍应归入本品目。”
第1460页,品目95.04,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六(三)所列条件的选配外围设备〔键盘、鼠标、盘(片)式存储部件等〕(第十六类)。” 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注:下文所标识的页码为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中的页码。
第35页,品目04.06,注释条文,本页第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裹面糊、面团或面包屑的乳酪,不论是否预煮,只要仍保持乳酪的特征,仍应归入本品目。”
第305页,品目29.09,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9—8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包括醚、醚醇、醚酚、醚醇酚、过氧化醇、过氧化醚、缩醛及半缩醛过氧化物、过氧化酮的卤化、磺化、硝化、亚硝化衍生物及其复合衍生物(例如,硝磺化、磺卤化、硝卤化、硝磺卤化衍生物)。”
第329页,品目29.23,注释条文,本页第15—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归入本品目的商品卵磷脂主要是大豆卵磷脂,是由不溶于丙酮的磷脂(一般按重量计占60%~70%)、大豆油、脂肪酸及碳水化合物组成的混合物。商品大豆卵磷脂稍有粘稠,呈浅棕色到淡颜色,如果用丙酮将大豆油提出,则所得卵磷脂为淡黄色颗粒。”
第441—442页,品目30.04,排他条款,第441页倒数第2行—第442页第5行
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原第(一)至(五)项依次顺延为第(二)至(六)项。
第472页,品目33.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5行
本行后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也包括还可用作液体肥皂、皮肤清洁或沐浴发泡剂等的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
第565页,第四十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12—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橡胶与织物复合物的归类主要根据第十一类注释一(九)款、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及第五十九章注释五的规定办理,其中传动带或输送带则按照第四十章注释八及第五十九章注释七(二)款的规定办理。下列产品归入本章:”
第574页,品目40.08,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七)第五十九章注释五所规定的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品目59.06)。”
第579页,品目40.1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7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用橡胶浸渍、涂布、覆面或层压的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无纺织物等制成的,但归入第十一类的货品除外(参见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及第五十九章注释五)。”
第580页,品目40.1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9—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二、修补内胎的有斜削边的矩形(包括正方形)补胎片及其他任何形状的补片,经模压、切割或磨削制成,通常由一层常温硫化橡胶附在硫化橡胶衬基上构成,并在符合第五十九章注释五规定的条件下,由多层织物和橡胶组成。”
第580—581页,品目40.16,排他条款,第580页倒数第2行—第581页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归入第十一类的用橡胶浸渍、涂布、覆面或层压的纺织物、针织物、钩编织物、毡和无纺织物的制品(参见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及第五十九章注释五),以及纺织材料与橡胶线合制的物品(第十一类)。”
第610页,品目44.1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1行
将原文修改为:
“至于装有油画、绘画、粉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雕版画原本、印制画原本、石印画原本的框架是否应分别归类,参见第九十七章注释六和品目97.01及97.02的注释。”
第882页,第六十八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第二十五章注释二(六)所列该章不包括的产品。”
第921页,品目70.18,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行
将该段第一句话修改为:
“七、灯工玻璃小塑像及其他装饰品(仿首饰除外),用糊状玻璃通过喷灯辅助加工而成的。”
第963页,第十五类,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原电池、原电池组及蓄电池的废碎料;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品目85.49)。”
第1072页,品目83.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6—4行
将原文修改为:
“对于镶框油画、手绘画、粉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以及雕版画、印制画及石印画的原本,如何确定这些镶框物品是否作为整体归类,或者将其框架单独归类,参见第九十七章注释六及品目97.01及97.02的注释。”
第1152页,品目84.38,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4行
将该段最后一句话修改为:
“但本品目不包括提取或加工动物油、脂或固定植物油、脂或微生物油脂用的机器(品目84.79)”
第1197页,品目84.62,注释条文,本页第15—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板材开槽机。这是一种小型机床,用以对各种板材进行加工,以供装配之用(例如,凹槽、狭槽、凸榫及楔形榫),或简单进行切削或冲孔。”
第1197页,品目84.6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6行
在本行后插入新的一段:
“非板材开槽机是一种小型机床,用以对各种型材(例如,角钢、T字钢、工字钢或槽钢)及半圆材进行加工,以供装配之用(例如,凹槽、狭槽、凸榫及楔形榫),或简单进行切削或冲孔。”
第1327页,第八十七章,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7—1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8701.21至8701.29
这些子目所称的“公路牵引车”,是指按设计拖带半挂车长距离行驶的机动车辆。公路牵引车及半挂车的组合体具有多种名称(例如,铰接式货车、拖拉机挂车等)。这些车辆通常装有柴油发动机,可以在挂车满载的情况下,以超出城市交通的速度在公路网(即一般街道,包括林荫大道、商业大街及高速公路)上行驶。此类车辆具有可供司机及多名乘客乘坐的全封闭驾驶室(有时还配有睡眠设施)、前灯,其规格由本国规定,配有第五轮耦合器,以便在行使具有不同功能的半挂车之间进行快速换档。
短途拖带半挂车用的类似车辆不归入这些子目(通常归入子目8701.91至8701.95)。”
第1328页,第八十七章,子目注释,本页第5—6行
将该段第3句话修改为:
“此类车辆与子目8701.21至8701.29的公路牵引车不同,不适在公路上作长途牵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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