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qiuguoyong 于 2024-1-17 16:14 编辑
贸易描述: A、中国中山公司,B、香港公司,C、国外公司,C生产的“货物”享有协议优惠。 A与B签约购买合同,购买C生产的货物,CIF中山公司A。 B与C签约购买合同,购买C生产的货物,CIF中山公司A。 A与C有双方自由贸易协定。 C提供的单证文件: 1,原产地证是贸易协定产地证,收货人A 2,卫生证书(收货人是A) 3,全程提单(目的港是中山A) 4,其它发票合同装箱等单证齐全,真实有效。 运输过程: C直接发货给A,运单明确收货人是A,目的港是A,但运输途径香港,并且在香港更换运输工具(大船更换驳船),原集装箱原封条原货,到达A中山目的港。 申报清关: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A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申报上传资料有(A与B签约的合同,B开给A的商业发票,原产地证,全程提单等其它海关要求的文件)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A进口报关单‘启运国’是申报“中国香港”,还是申报“C所在国”? 问题2:如果进口报关单‘启运国’是申报“中国香港”,那么根据《自由贸易协定》,是否符合优惠关税待遇要求?
最后,谢谢参与谈论的各位,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蒸日上!
更新时间2023年12月13日
我对“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的理解是这样的,中转国(地区)的买方与买方签约买卖合同后,货物在卖方没有发货(也就是卖方所在国装运完毕)之前,都不算作“在中转国(地区)发生了商业性交易”。
我觉得关于这个话题,模糊的点是,货物“在中转国(地区)发生了商业性交易”,还是合同/贸易“在中转国(地区)发生了商业性交易”?我个人认为应该前者才是正确的,如果是采用后者,那么货物的实际贸易运输中,只要途径的中转国(地区)是贸易国,那么启运国就一定等于贸易国,这样启运国就没有意义了,并且海关对启运国的统计也会没有意义,也就不需要对启运国赋加“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这个条件了。
更新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如果全程提单目的港与进口商所在国(地区)对应,这样货物就是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判断理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最终收货人与目的地未发生改变”,根据规范申报要求,启运国申报全程提单启运港对应的国别。
单证与运输都符合《贸易协定》的“直接运输”,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关税。
如果全程提单目的港与中转国(地区)对应,这样货物就是“在中转国(地区)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判断理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最终收货人与目的地发生改变”,根据规范申报要求,启运国申报中转国(地区)国别。
单证不符合《贸易协定》的直接运输,进口商申报时需要向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证明,符合《贸易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 6 个月,只要: 1. 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其贸易或消费领域;并且 2. 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方可享受协定优惠关税。
无纸化通关后,海关对规范申报越来越严谨规范,报关单是海关用于判断贸易以及监管工作的第一依据,上传资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是辅助判断。
如果报关单上境外发货人是B,启运国是B,那么从报关单的逻辑上,无法判断货物是由C发货的,也无法判断货物是C到B再转运A的非直接运输还是B到A的直接运输。
如果报关单上境外发货人是B,启运国是C,那么从报关单上就可以表现出,货物是由C发货的,可以判断出货物是C到A经香港中转的直接运输。
更新2024年1月:经过多层部门探讨,目前还是没有100%的确定性。现应主管海关要求,目前以上这种情况,申报的时候启运国申报:中国香港,并且是可以享受协定税率的。我司目前已经报了好多票了,并且收到海关告知,如果后续海关确认了申报:中国香港,是错误的,修改单不纳入海关统计,不纳入行政处罚处理,不需要企业自主披露或者做两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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