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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税收,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经营秩序,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发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进行补充修订,尤其对特许权使用的纳税申报要求进行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海关必将加大力度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的行为进行查处。如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条件理解不清楚,将面临纳税违规风险。
在进口业务中,进口商除了支付货物的价款外,可能还需要为获得与该进口货物相关的某项特殊授权而支付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给国外出口商。根据海关对进出口税费的征收规定,该类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作为增加项目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但由于在实际业务中不少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并不太了解,搞不清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应税的还是不需要纳税,没有进行申报,所以难免后续受到海关的检查与核实,乃至需要补税,严重的还要被处罚。因此,正确认识理解特许权使用费是合理合法应对海关纳税风险的前提。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根据海关关税制度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下属权利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1、专利权: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如国内某生产型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时支付给对方专利费以获得使用该专利制造的设备。
2、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企业获得知名品牌授权时一般要向对方支付商标使用费。
3、专有技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一般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贸易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如国内工厂进口的有关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的专有技术时要向对方支付专有技术费。
4、著作权:也称版权,指作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如企业在进口文化音像产品时一般要向卖方支付版权费。
5、销售权:指商品生产商授予的在某个特定地区或市场销售其指定产品的权利。国外一些知名度高的厂家会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指定其在中国的代理商或经销商。
6、分销权:指商品批发或者零售的经营权,以及辅助分销和服务的经营权,包括存货管理、包装送货、商品促销以及店内广告、促销、售后服务等。由上可知,特许权使用费主要是为获得知识产权和商业经营权这两类无形财产而支付的费用,它大多在非贸易项下支付,与进口货物合同分别签订,支付对象、时间等可能与该货物相分离。
由于海关《审价办法》明确规定,完税价格的确定要审核进口企业支付的相关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调整,在目前信息化手段发达情况下,海关能通过与其他物流平台、金融支付平台的数据共享,详细掌握企业的货物与资金往来情况,因此很大概率能查明企业是否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并据此展开核查。
二、什么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该纳税
海关总署在2019第58号公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提出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
(1)该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2)其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要纳税,首先是要与进口的货物具有相关性,不相关,则不纳税。
下列四种情况被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相关:
1、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利技术;
(2)用专利方法或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2、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有商标可以直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可以销售的。
3、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的。
在《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中,海关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构成销售条件归结为两种情形:
(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
(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
所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进口销售的条件。
例如,国内某公司向国外公司购买一台用于专利方法制造的设备,国外公司以不包括专利费的价格向买方进行销售,但同时要求国内买方向持有专利的第三方支付专利费,那么如何判断该国内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专利费是否应税?
首先,进口的设备是专利费对应的专利技术制造的,因此,该支付的专利费与进口的设备具有直接相关性,因为没有该专利就制造不出该设备。
其次,国外公司销售该设备给国内买方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向专利人支付专利费,即该专利费的支付构成了该设备向国内公司销售的条件,该特许权使用费同时符合应税特许权的两个条件,因此,国内买方应对其支付的专利费缴纳税款。
又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是针对引进生产技术向外商支付的,那么在向同一外商进口原材的时候是否需对该特许权使费用纳税?
首先,判断该生产技术与进口的原材料是不是具有相关性。
如该生产技术并不用于制造加工进口的原材料则不具相关性,那么该特许权使用费不纳税;
如该生产技术用于制造加工进口的原材料,则进一步判断该生产技术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该原材料的条件。
如进口该原材料就必须要支付该生产技术费,也就是说原材料是与生产技术捆绑式销售的,企业只有签订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协议,境外公司才会把材料销售给企业,则该生产技术费需要计入完税价格进行纳税,如进口商能向海关提供资料证明该原材料和特许权并非捆绑式销售(该原材料和特许权既可以一起买,也可以单独买),则该特许权使用费也不需要纳税。
三、进口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由上两例可见,进口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不是要纳税,关键是要从“有关”和“构成销售条件”这两个方面去分析清楚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关系。
一方面,这要求进口企业有完整的报关数据资料能够进行分析,而完整的报关数据资料又需要企业按照AEO认证的标准构建完善的关务数据系统去承载,这样才能应对海关稽查、核查,避免关务纳税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在签订特许权许可协议时,应该预先考虑关务估价风险,签订合同要规范,相关的文字条款表述务必清晰,应注意把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和不需要纳税如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分开列明,而且要进一步明细区分与进口货物有关与无关的费用,防止因为合同条款太笼统引起海关的质疑,这样做的目的让一些非应税项目不要与进口货物扯上关系,避免为后期带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被动。
此外,在进行价格申报时,应该合理,不能明显地低于市场价格,如存在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应对如实填写,避免应发海关稽查。
当企业无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时,可以登录海关事务联系系统进行价格预审申请,也可向现场海关关税部门咨询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及时与海关进行沟通,以避免纳税违规风险。
最后,在一些具体的案情当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企业和海关都各有各的道理,双方可能都没有十足的理由下定论。那么,如果企业对海关的审价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如属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则需要进行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分为两种情况:
(一)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经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
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填报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如果已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内,并且在相关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割条款,可一并申报在“总价”栏目中,无需填报在“杂费”栏目。
(二)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每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30日内,填报《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报关单。
在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报关单时,监管方式栏应填: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
商品名称栏应填:原进口货物名称;
商品编码栏应填:原进口货物编码;
法定数量栏应填:0.1;
总价栏应填:支付的特许使用费金额;
毛重/净重栏应填:1。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相关阅读】: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特许权使用费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单一窗口9500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指南
五、特许权使用费滞纳金征收规定(本段内容为海关热线提供)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滞纳金的征收
1.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
如果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且已经支付了,但在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时选择“否”,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加收滞纳金方式如下图:
2.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
货物进口时申报了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但未按规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加收滞纳金如下图:
六、小结
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核查是目前海关进行审价的重点,尽管海关和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在某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企业仍需遵守《审价办法》的规定,慎重对待涉及特许权使用费货物的申报,正确填制报关单,合法合规缴纳税费,针对涉税风险制定相关制度予以应对。
本文来源:
1.刘晓伟 魏进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解读》;
2.海关12360热线;
3.关务小二公众号历史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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