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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报关单上的单位是个,进货发票上开具的是台,影响退税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问题2:作为外贸企业,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勾选认证时,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如何勾选?
答:外贸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时,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要选择“退税勾选”。同时要注意选择后要通过“退税勾选确认”功能进行确认。
问题3:外贸企业的所属期应该如何填写?
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登录时的所属期与出口、进货明细中录入的申报年月的填写不能小于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
例子:某外贸企业2019年5月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5月8日,那么该企业填写的申报年月不能填写低于5月,可以使用2019年的5-12月任意一个月份作为申报年月使用(可以使用当前申报年月,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注意:外贸企业不能跨年申报,在申报上一年出口业务时,所属期可选择上年12月作为所属期,比如2019年申报2018年出口的货物,可以填写201812。
问题4:关联号的编写规则是什么?
答:关联号的编写规则(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1). 年份+月份+批次+流水号,例如:1905010001;
(2). 年月+流水号,例如:2019050001。这是目前普遍选用的编写方式,有规律的编写可以防止关联号的重复使用。
问题5:发票信息不存在怎么办呢?
当数据自检时出现这个提示,主要是因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的“进货凭证号”在税务机关中的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或交叉稽核相符发票信息中没有找到。对于三、四类企业,意味着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信息或交叉稽核相符的发票信息(三、四类必须稽核比对信息相符才能申报退税);
对于一、二类企业,意味着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信息(一、二类企业直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申报退税)。
具体有如下几种可能:
(1)企业申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进货凭证号”录入错误,这种情况请修改后再重新申报。
进货凭证号填写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
(2)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后,导致发票没有信息还有一种可能是外贸企业在进行发票勾选认证时没有将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进行“退税勾选”。
(3)如果《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的“进货凭证号”未录入错误,则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还未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只能先耐心等待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传到主管税务机关后再进行申报。
(来源: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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