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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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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5: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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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二、除上述物项外,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附: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商务部解读)2024年3月6日更新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0日

附: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已废止】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石墨类相关制品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编码如下: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3801100090
其他人造石墨
3801900000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6815100000
非电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
8545110010
直径为610mm±3mm的炉用碳电极
8545110090
其他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190000
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900000
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不论是否带金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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