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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明确“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相关事宜的通告
深圳海关自2020年1月开展“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试点工作,并发布《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深化推广“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经试点措施不断积累、优化,试点工作逐步成熟、完善,现就原通告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企业按照原通告申请流程向属地海关申请对接培育和实施对接,具体对接申请表、对接数据标准等请按照本通告要求(详见附1-7)自查梳理后,提交相关资料。
为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与海关对接、参与海关企业认证,海关根据企业所属海关信用等级和实际对接标准表数量确定对接企业所享差别化管理措施级别。
适用本差别化管理措施的对接企业指参与深圳海关“互联网+网上稽核查”改革,将生产经营管理ERP系统与海关进行联网对接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贸易生产型、一般贸易(含供应链)等。
(一)关于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
1.海关信用等级为非高级认证,“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系统加贸企业监管模块试运行未通过的,适用“对接四级”差别化管理措施:
(1)通关环节依企业现场申请给予优先查验。
(2)实行“网上稽核查为主、实地稽核查为辅”的监管措施;积极推广“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
(3)优先开展企业信用培育,优先实施AEO认证。
(4)推广“互联网+”移动办案新模式,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理。
(5)开展送政策上门等帮扶服务,为企业通关进行合规指导。
(6)与对接企业属同一集团的其他企业,优先开展关企对接。
2.海关信用等级为非高级认证,“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系统加贸企业监管模块试运行通过的,适用“对接三级”差别化管理措施:
(1)通关环节依企业现场申请给予优先查验。
(2)实行“网上稽核查为主、实地稽核查为辅”的监管措施;积极推广“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
(3)优先开展企业信用培育,优先实施AEO认证。
(4)推广“互联网+”移动办案新模式,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理。
(5)开展送政策上门等帮扶服务,为企业通关进行合规指导。
(6)与对接企业属同一集团的其他企业,优先开展关企对接。
(7)预包装食品标签整改可通过“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开展。
(8)对符合要求的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相关检疫审批事项随到随批。
(9)在设立农产品食品专用查验台的口岸,对中控农产品、食品可予以优先查验、优先出证。
3.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系统加贸企业监管模块试运行未通过的,适用“对接二级”差别化管理措施:
(1)通关环节依企业现场申请给予优先查验。
(2)实行“网上稽核查为主、实地稽核查为辅”的监管措施;积极推广“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
(3)与对接企业属同一集团的其他企业,优先开展企业信用培育,优先实施AEO认证。
(4)推广“互联网+”移动办案新模式,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理。
(5)开展送政策上门等帮扶服务,为企业通关进行合规指导。
(6)与对接企业属同一集团的其他企业,优先开展关企对接。
(7)预包装食品标签整改可通过“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开展。
(8)对符合要求的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相关检疫审批事项随到随批。
(9)在设立农产品食品专用查验台的口岸,对中控农产品、食品可予以优先查验、优先出证。
(10)优化事中验估流程,实行“信任式”管理。
(11)原则上免除各类加工贸易业务担保。
(12)仅命中口岸事中查验类指令或命中的口岸事中检验检疫类指令规定允许转场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口岸海关申请转场至目的地海关查验: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在口岸海关监管现场查验可能会损坏货物的;货物难以卸货、开拆,口岸海关监管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场查验的。
4.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系统加贸企业监管模块试运行通过的,适用“对接一级”差别化管理措施:
(1)通关环节依企业现场申请给予优先查验。
(2)实行“网上稽核查为主、实地稽核查为辅”的监管措施;积极推广“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
(3)与对接企业属同一集团的其他企业,优先开展企业信用培育,优先实施AEO认证。
(4)推广“互联网+”移动办案新模式,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理。
(5)开展送政策上门等帮扶服务,为企业通关进行合规指导。
(6)与对接企业属同一集团的其他企业,优先开展关企对接。
(7)预包装食品标签整改可通过“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开展。
(8)对符合要求的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相关检疫审批事项随到随批。
(9)在设立农产品食品专用查验台的口岸,对中控农产品、食品可予以优先查验、优先出证。
(10)优化事中验估流程,实行“信任式”管理。
(11)原则上免除各类加工贸易业务担保。
(12)仅命中口岸事中查验类指令或命中的口岸事中检验检疫类指令规定允许转场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口岸海关申请转场至目的地海关查验: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在口岸海关监管现场查验可能会损坏货物的;货物难以卸货、开拆,口岸海关监管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场查验的。
(13)优先参与“保税+ERP”监管改革试点,适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单耗自核等监管模式,免除程序性报备手续。
(二)关于一般贸易企业(含供应链)
1.若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的,适用“对接一级*”差别化管理措施,即适用第(一)项第4点所列“对接一级”差别化管理措施,除以下措施:
(11)原则上免除各类加工贸易业务担保。
(13)优先参与“保税+ERP”监管改革试点,适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单耗自核等监管模式,免除程序性报备手续。
2.若海关信用等级为非高级认证的,适用“对接三级”差别化管理措施。
(三)关于其它类型企业
其它类型改革试点企业所享差别化管理措施,海关另行通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1:“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企业ERP对接申请表.docx
附2:“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企业ERP对接实施流程.docx
附3:【加贸&一般贸易】“互联网+网上稽核查”对接企业ERP采集标准.xls
附4:“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企业ERP对接信息安全管理说明.docx
附5:“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企业ERP系统对接标准技术方案.docx
附6:“互联网+网上稽核查”关企对接疑难解答.doc
附7:“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企业ERP对接申请确认表.docx
深圳海关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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