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61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守法自律企业提供了更多容错空间。
主动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制度改革是海关落实简政放权、强化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实现“管精、管少、管好”要求,提高海关整体监管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受理情形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情形。
请注意,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权责内容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主动披露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海关将对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的问题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实施稽查。
实施意义
(一)可从轻、减轻或是免于处罚。
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明确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披露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主动披露,漏缴、少缴金额占应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可申请税款滞纳金减免。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对于通过主动披露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企业,经海关确认违反规定应征收滞纳金的,由企业向海关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三)主动披露在一定范围内不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使用相应管理措施。
如何提交
那么,广州海关下辖企业应当怎样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呢?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的最新要求,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详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资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以下为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接收主动披露部门的联系方式,企业可自行查看。
海关收到进出口企业、单位提交的《主动披露报告表》及随附材料时,将在《主动披露报告表》注明主动披露时间。
无法确定应向哪个部门提交主动披露的,可使用广州海关的企业主动披露报备系统申请主动披露提前报备,节省线下时间!
办理流程
二、申请材料预审 进出口企业、单位提交申请后,海关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三、受理状态查询 海关预审后,通过短信的方式将受理意见通知联系人,进出口企业、单位亦可登录系统查询海关相关部门的受理意见。
四、申请材料审核 经海关审核通过后,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网上报备成功。
五、办理结果反馈 报备成功后,海关将通过短信将负责办理该项业务的稽查部门名称、联系电话通知联系人。
需要注意的是:主动披露以网上报备后预审通过的时间为准。
来源: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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