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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汇总(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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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2 18: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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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汇总情况如下: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已废止】
3.《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2019年1月1日执行,废止原《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5.《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调整
6.《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已废止】)
7.《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2003年第27号【已废止】
8.《禁止出口货物目录》2004年第40号(第二批)
9.《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10.《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1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1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1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1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详细内容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 告2001年 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未纳入本目录的其它禁止进、出口货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经贸部将陆续颁布相关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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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发布单位】商务部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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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06号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对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2001年12月27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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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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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调整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调整
【发布单位】外贸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1年第36号公告)中个别货物进行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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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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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2003年第27号【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局公告2003年第27号【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  家  林  业  局二OO三年七月一日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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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2004年第40号(第二批)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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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发布单位】办公厅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发布日期】2005-12-31【生效日期】2006-01-01为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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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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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 公布第四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06-03-13 【实施日期】2006-05-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本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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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 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发布单位】外贸司【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96号【发布日期】2008-12-11【实施日期】2009-0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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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73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30日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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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06日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附件: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6日

附件1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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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附件2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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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3年12月29日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CAS编号
备注
1
2909309018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2
2904310000
2904320000
2904330000
2904340000
2904350000
2904360000
2922160000
2923300000
2923400000
2935100000
2935200000
2935300000
2935400000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类)
例如:
1763-23-1
29081-56-9
29457-72-5
2795-39-3
307-35-7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31506-32-8
4151-50-2
1691-99-2
24448-09-7
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全氟辛基磺酸铵、全氟辛基磺锂、全氟辛基磺钾、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
3
具有人造蜡特性
3404900010
不具有人造蜡特性
3824890001
3824999991
短链氯化石蜡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4
2903890030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注:1.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CAS编号
备注
1
2909309018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2
2904310000
2904320000
2904330000
2904340000
2904350000
2904360000
2922160000
2923300000
2923400000
2935100000
2935200000
2935300000
2935400000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类)
例如:
1763-23-1
29081-56-9
29457-72-5
2795-39-3
307-35-7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31506-32-8
4151-50-2
1691-99-2
24448-09-7
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全氟辛基磺酸铵、全氟辛基磺锂、全氟辛基磺钾、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
3
具有人造蜡特性
3404900010
不具有人造蜡特性
3824890001
3824999991
短链氯化石蜡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4
2903890030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注:1.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来源:关务小二转自关务知情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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