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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哈萨克斯坦输华的自由生活在自然水域的水产资源及其罐头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包含的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获哈萨克斯坦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哈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野生水产品为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目录》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水生动物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野生水产品。
3.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4.企业员工发生重大传染病可能影响产品及其包装安全。
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须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并符合哈萨克斯坦和中国的兽医和卫生要求,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出口等全过程均须符合双方兽医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控制要求。
五、证书要求
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哈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哈方应及时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名称、印章和签字官名单及其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有任何更改须经双方同意。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须使用内外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哈文标签,标注以下信息: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生产地区(州/省/市)、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它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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