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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主动披露申报对外办事指南(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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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5: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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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7日正式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海关于2019年10月18日对外公布企业主动披露申报对外办事指南。

深圳海关主动披露网上申报指引_001.png

深圳海关主动披露申请网址:
http://shenzhen.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511718/zwfw79/qyjc/zdpl/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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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主动披露申报

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

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70号令)第二十六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实施机构

深圳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内反馈“互联网+海关”网上申报受理结果

结果名称

反馈“互联网+海关”网上申报受理结果

结果样本

主动披露申请已登记成功,请按照受理结果指引到**海关**科提交相关材料:《主动披露报告表》、其他证明材料等。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条件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申请材料

   企业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电子版本,其他证明材料暂不上传。

   接到网上办事大厅反馈回执后,再到具体现场海关递交书面资料(书面资料包括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

办理形式

线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线上申报受理环节无需现场办理。

审查标准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通办范围

深圳海关

预约办理

无需预约

网上支付

无需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深圳海关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

咨询电话

0755-84397150、0755-84397142

监督电话

0755-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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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常见情形清单

(供企业参照填报主动披露报告用)

问题类型
主要问题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与原向海关注册登记有关内容不一致,未及时向企业管理部门提交变更信息申请。
账簿单证设置
未按规定设置或编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未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未按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保管。
价格申报类问题
价格申报不真实(原始发票与报关金额不一致)。
特许权使用费、佣金、经纪费、转售收益、设计费、咨询费等调整项目、运保费、杂费等项目应当计入但未计入完税价格。
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申报价格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
税则号列申报类问题
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
加工贸易类问题
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
倒卖加工贸易进出口指标。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后,未按规定在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以及未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未办理海关深加工申请手续,擅自开展收送货行为;实际收发货数量与深加工结转报关数量不一致。
使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未按规定在当月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未按规定处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企业未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企业未经海关许可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串换。
未经海关核准,未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串换。
其他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问题的。
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管理类问题
减免税主体资格与审批条件不符的。
减免税货物技术指标申报不真实。
改变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特定用途。
将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擅自租赁、抵押、质押等问题。
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存在销售、转让、投资入股等情况并导致脱离海关监管的。
安全管制类问题
有关两用物项商品或涉及国家安全管制政策要求的重点敏感商品与相关许可证件管理不符的。

企业到属地海关递交资料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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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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