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的世界“博大精深”,前面我们聊过了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和营养标签的通用标准,还有一些食品的产品标准对标签的标识有特殊要求。
部分有特殊标注要求的预包装食品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7-2018
4.2 a)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4.2 b)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4.2 c)当氟含量大于1.0 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4.1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 CFU/g(mL)。 4.2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标示。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巴氏杀菌乳 GB 19645-2010
5.1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灭菌乳 GB 25190-2010
5.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汉字标注“纯牛(羊)奶”“纯牛(羊)乳”。 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炼乳 GB 13102-2010
5.1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果冻 GB 19299-2015
4.2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9678.2-2014
4.1 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4.2 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
植物油 GB 2716-2018
4.2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4.3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4.4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附录A操作。
食醋 GB 2719-2018
该标准已经于2018-06-21发布,将于2019-12-21强制实施。 4.1 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4.2 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4.1中的内容。
除了上述列举,还有一些食品在标签标注上有特殊要求,例如(包括但不限于):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调制乳》(GB 25191-2010)、《食用盐》(GB 2721-2015)、《发酵乳》(GB 19302-2010)、《运动饮料》(GB 15266-2009)、《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2016)、《花粉》(GB 31636-2016)、《干海参》(GB 31602-2015)、《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
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3432-2013
作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其标签除了要符合GB 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内容,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其他如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含量;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等。
我们才是特膳呦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6.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辅食营养补充品 GB 22570-2014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4.2 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24154-2015
5.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 5.2 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5.3 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5.4 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除了上述列举,特殊膳食用食品在标签标注上有特殊要求的还有(包括但不限于):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2015)……
人参(人工种植)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
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库拉索芦荟凝胶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
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对标签有特殊标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 御米油、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雪莲培养物、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翅果油、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玛咖粉、小麦低聚肽、蔗糖聚酯、广东虫草子实体、茶藨子叶状层菌发酵菌丝体、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狭基线纹香茶菜、磷虾油、柳叶蜡梅、蛹虫草、植物甾烷醇酯、湖北海棠(茶海棠)叶、宝乐果粉、顺-15-二十四碳烯酸、米糠脂肪烷醇、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木姜叶柯、黑果腺肋花楸果、球状念珠藻(葛仙米)等。
所以在跟食品标签打交道时,除了看通用标准,记得还要看看产品标准哦!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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