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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关公告] 杭州海关2019年第6号—第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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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10: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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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公告2019年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加快发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修造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外籍船舶设备外发修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外籍船舶修理企业受自身生产工艺条件限制,将海关监管区内船舶设备提离,委托其他境内企业或机构进行修理或检测业务的管理。
二、在开展外发修理业务前,修理企业应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和担保手续。
三、在船舶设备提离海关监管区前,修理企业应向海关报送外发修理物品提离清单。
四、在船舶设备返回海关监管区后,修理企业应向海关报送外发修理物品返回清单。
五、在次月10日前,修理企业应办结上月外发修理物品的集中申报通关手续。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关
2019年9月17日


杭州海关公告2019年第7号

为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支持试验区内“油品保税货物转让”业务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油品保税货物转让”,是指处于保税监管状态下的油品,经交易双方企业申报、海关备案后,在保税仓库内进行交易的业务行为。
二、开展油品保税货物转让业务的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油品保税货物转让需在同一保税仓库内进行。
四、开展油品保税货物转让业务的,交易双方企业在确认油品保税货物库存情况后,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由保税仓库通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系统上传交易的合同与发票,并申报企业名称、油品保税货物存放罐号等。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关
2019年9月18日


杭州海关公告2019年第8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服务舟山(国家)江海联运中心战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进境粮食“散改集”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进境散装粮食经口岸海关完成检验检疫后,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换装为集装箱,通过多式联运运抵目的地企业的“散改集”业务。
二、首次开展进境粮食“散改集”业务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口岸海关提供“散改集”运输方案。运输路线应与《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要求相一致。
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规定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中办理进境粮食调运审批及收货确认等手续。
四、物流运营企业应评估装运粮食集装箱的适载性,使“散改集”过程中进境粮食卫生和疫情防控安全有效。
五、口岸海关必要时可派员对“散改集”过程实施监装监卸。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关
2019年9月19日



杭州海关公告2019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要求,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多船一供”业务(以下简称“多船一供”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多船一供”业务是指多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一艘受油船舶供应保税油。
二、供油企业应当按照《监管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
三、供油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四部委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复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资质;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确保海关可通过联网系统或进入供油企业自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统计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承运船舶等情况;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的条件。
四、供油船舶应当安装船舶实时定位设备等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并与海关联网。
五、供油企业在开展“多船一供”业务前,应当向海关提出业务申请,明确供油企业名称、供油地点、受油船舶名称、供油船舶名称、预计供油时间及供油数量等信息。
六、供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税油的出库、供船、余料入库及报关手续。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关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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