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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
署企发〔2022〕7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二、优化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
三、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四、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
五、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
六、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5日
署企发〔2022〕73号通知在风险管理、加贸监管、核查作业、口岸检查、属地查检几个类事项中给予了更大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整理了海关总署层面对高级认证原有便利化措施“福利”主要如下:
第三十条 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第(三)分段“(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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