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 ... ...
政策解读
为支持外贸新业态的发展,近期政策暖风频吹。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通知全文见文末),提出要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一起来看看《通知》提到哪些重要信息吧。
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条,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 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
2. 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
3. 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
4. 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相关分析
跨境电商作为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此次央行发布通知,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的落实,同时也给跨境电商行业带来了利好。
一、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拓宽至整个经常项目
《通知》拓宽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从之前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整个经常项目,这也意味着一些个人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收支也纳入此范围管理,加大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原有的业务模式得到了补充。
二、各方主体
1.市场交易主体表诉增加海外仓
《通知》对于市场交易主体的表述中首次出现了海外仓一项,结合近期一系列针对海外仓的利好政策来看,海外仓业务将在跨境贸易里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海外仓业务具有整合供应链、降低物流成本等优势,将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全链条更加完善,更能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2.银行可直接提供新业态项下跨境人民币服务
《通知》中提到“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意味着银行可直接开展贸易新业态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这样意味着接下来一段时间将有越来越多的银行主体直接投入此领域,有助于整个贸易新业态产业形成良性竞争,业态更加扁平化,费率更加合理。
三、监管要求
1.收支申报增加还原申报的要求
《通知》增加了rcpmis中还原申报的要求,且相对于外汇收支申报未明确5000美元免逐笔还原申报门槛。鉴于贸易新业态业务中大多数交易为小额高频交易,单凭人工操作势必是不现实的,这样一来对于数据报送能力是极大的考验。
2.采用负面清单管理
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管理模式不同,外汇采用正面清单,由外汇局备案,只有备案范围内的业务才能开办,准入门槛相对要求较高。而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一直没有具体的细则,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相对于外汇业务适用更多场景。
3.明确了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审核要求
《通知》要求要求银行与支付机构应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工作同时也要做好“三反”,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近年来真实性审核与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的工作最重点,新文件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并明确了各方责任。
《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正式实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相关政策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6月16日 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人民银行、上海跨境公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