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办法》针对企业信用管理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新《办法》主要聚焦优化信用管理层级,丰富信用管理手段,增加信用培育、信用修复等一系列改革新规,进而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这标志着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再次全面升级,更多详细变化内容可点击链接“一图读懂《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新在哪儿?”。
问:新《办法》中纳入海关信用管理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答:新《办法》标题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从规章名称上明确了对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的全覆盖,所有进出口企业都将纳入海关信用管理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新《办法》的管理措施主要针对境内企业,尚无法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等境外企业,因此对上述企业的信用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问: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有哪些变化? 答:为更好地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原则,新《办法》在保留大部分原有便利措施基础上,对高级认证企业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对外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3项便利措施,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高级认证企业资质的“含金量”和企业“获得感”。同时,将企业重新认证程序调整为复核程序,周期由3年调整为5年,这也是回应企业合理诉求、为企业减负的具体体现。
问:新《办法》中所说的信用修复是怎么回事? 答:信用修复机制是一种允许失信主体实行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新《办法》增加了关于信用修复机制的内容,引导、帮扶失信主体合法、合规、按程序、有限度的重塑信用。新《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方式、条件、程序等相关内容,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不断减少失信企业占比,发挥信用管理效能。更多详细内容可点击链接“一图读懂海关失信企业如何开展信用修复?”。
问:新《办法》信用等级与原来的信用等级是如何对接过渡的? 答:
问:原《办法》中的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目前适用哪些管理措施? 答:新《办法》的主要亮点之一就是进一步优化了信用管理层级,形成了“简单管用”的制度安排。保留了“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将此前的“一般认证企业” 和“一般信用企业”整合归并为“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普惠管理措施清单)。 总署官网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了解详情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问: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如何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及适用哪种管理措施? 答:根据新《办法》第三十三条,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一)企业发生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二)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不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问:企业怎样查询到海关最新公示的信用信息? 答:
问:当前已经申请高级认证的企业,是否适用新的标准? 答:自2021年11月1日起,新《办法》已正式实施,其配套执行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业已发布。目前申请适用高级认证管理的企业,海关将按照该标准对企业开展认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8个单项标准。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问:海关如何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 答:信用培育是近年来取得良好成效的信用管理实践成果之一,目前海关的信用培育主要包括守法规范性培育和“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培育。 海关可以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主动开展守法规范性培育,向广大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宣传国内、国外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帮助企业了解重视信用,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 针对有意愿申请或者已经提出申请的企业,海关还可以主动或者依企业申请,开展AEO认证培育。有针对性地为企业解读海关信用管理制度,指导企业正确理解《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准确把握其条件和要求,以帮助企业提升内控管理、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水平。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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