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详情如下: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情况,自2022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
至此,RCEP的15个签署方中生效成员数量将达到12个,仅剩余印度尼西亚、缅甸、菲律宾等3个东盟成员国尚未生效。
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112/P020220210603661491367.pdf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