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武汉海关发布部分“十四五”期间税收优惠政策下进口商品享受退税相关事宜的通知,详情如下: 武汉海关关于部分“十四五”期间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享受退税相关事宜的通知
为落实“十四五”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享惠主体掌握已征税进口商品相关退税规定(指已列入各项政策第一批名单的单位及列入免税清单的商品),现将涉及武汉关区部分主要政策的退税时间点及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一、集成电路政策(一)享惠主体在2020年7月27日-2021年6月29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 (二)享惠主体应在2021年11月10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新型显示器件政策(一)享惠主体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7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 (二)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6月9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维修用航空器材政策(一)享惠主体在2021年1月1日-8月17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 (二)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5月12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四、种子种源政策(一)享惠主体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8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享惠主体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在2022年6月10日前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五、科技创新政策(一)中央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转制科研或开发机构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22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6月24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享惠主体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6月24日前向申报地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2021年1月1日-12月9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享惠主体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申报地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2021年1月1日-10月17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3月18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享惠主体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3月18日前向申报地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四)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2月10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7月11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享惠主体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7月11日前向申报地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五)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在2021年1月1日-10月17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3月18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享惠主体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3月18日前向申报地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六)省、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转制科研或开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在2021年1月1日-12月25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5月26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享惠主体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5月26日前向申报地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七)外资研发中心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20日期间已征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退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6月22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结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享惠主体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享惠主体应在2022年6月22日前向申报地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六、办理退税注意事项(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退税申请书》(表格样式详见附件1);2.《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原件)、发票;3.申请退还增值税的,提交本《通知》列明的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二)享惠主体应规范填报《退税申请书》,其中申请日期必须填写清楚。申请日期与实际提交资料日期间隔较长、或与补正资料日期间隔较长的,应注明提交或补正齐全合规资料的时间,同时签注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三)对于可退还关税的政策,关税部分对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可一并退还。其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享惠主体应在《退税申请书》中注明“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四)享惠主体应自收到《武汉海关退税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逾期视为放弃退税。请各享惠主体对照政策名单,抓紧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退税手续。已列入政策名单、但本《通知》未涉及,或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武汉海关关税处或主管海关联系咨询(联系人员名单及电话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 退税申请书退税申请书
附件2 武汉海关联系人员名单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武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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