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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中国新西兰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安排实施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有机产品认证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在满足《互认安排》要求的前提下,新西兰和中国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和结果是等效的。现将互认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互认安排》适用于列入《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但不包括水产品和纺织品。有机加工产品将至少包含95%的根据新西兰官方有机产品保证计划或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认证的有机原料。 二、《互认安排》框架下中国有机产品出口新西兰认证安排 (一)认证要求。在满足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出口新西兰的有机产品在土肥管理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等方面,还应符合《从中国出口到新西兰的有机产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要求(见附件1)。 (二)认证证书和标识。每批输往新西兰的中国有机产品均应附有中国认证机构颁发的英文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示例见附件2)。在新西兰销售的中国有机产品应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三、《互认安排》框架下中国进口新西兰有机产品认证安排 (一)认证要求。在满足新西兰官方有机产品保证计划要求的同时,新西兰出口到中国的有机产品在植物保护产品、食品添加剂与加工助剂等方面,还应符合《从新西兰出口到中国的有机产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要求(见附件3)。新西兰输华产品中使用的进口有机原料应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不含转换认证)并具有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二)认证证书和标识。在我国销售的新西兰有机产品应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码。 1. 在我国境内由获得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我国进口商加施。 2. 在新西兰境内由获证生产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加施。 (1)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管理下加施。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根据《互认安排》中列明的新西兰认证机构(见附件4)的认证结果及证书,为新西兰企业换发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对新西兰获证生产企业加施中国有机认证标志和有机码进行管理。 为新西兰企业换发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业务的我国认证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换发证书方案和要求,可采信新方认证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结果,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补充远程审核。 (2)在新西兰认证机构管理下加施。新西兰认证机构在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监管下,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有机产品认证信息和备案有机码,并对获证生产企业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新西兰认证机构的标识进行管理(标识见附件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认监委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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