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披露是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
这是海关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强化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海关引导企业守法自律、运用市场机制配置管理资源、实现“管少、管精、管好”的有效尝试。
关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署令〔2016〕230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关于滞纳金: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货物放行后,企业通过主动披露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关于办理规程:自报自缴企业在后续生产经营中自查发现涉税申报错误,主动如实地向海关书面报告的,经海关认定确属主动披露,按照海关主动披露操作规程办理。
关于报关差错: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对申请内容符合上述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复核后予以更正,不需要报关单位再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经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除了以上4条,还有呢!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要知道之前只要是5万元以上的罚款就要下调企业等级了,这个调整力度相当大啊~
注册地海关或报关地海关企管稽查部门均可接受企业提出的主动披露申请,同时提出的,以最先收到申请的海关为准。 广州海关正在开发“线上海关--主动披露”应用模块,企业可以网上提交主动披露申请书,让系统多运动,企业少跑腿!
企业提交主动披露书面报告时,需一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 (注意:企业对主动披露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海关将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实施稽查。)
当然不是。 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来源: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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