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世界海关组织(WCO)协调制度委员会在2022年版《协调制度》中为无人驾驶航空器(俗称“无人机”,英文缩写为“UAV”)新增了四位数品目88.06。
本期为大家介绍无人机相关目录修订及归类知识。
一、《协调制度》修改内容
①新增第八十八章章注一
“一、本章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品目88.01的航空器以外,没有飞行员驾驶的任何航空器,它们可设计用于载物或安装永久性集成的数码相机或其他能在飞行中发挥实用功能的设备。
但‘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包括专供娱乐用的飞行玩具(品目95.03)。”
②新增第八十八章子目注释二
“二、子目8806.21至8806.24及8806.91至8806.94所称‘最大起飞重量’,是指航空器在正常飞行状态下起飞时的最大重量,包括有效载荷、设备和燃料的重量。”
③修改品目88.02条文
“88.02其他航空器(例如,直升机、飞机),品目88.06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亚轨道运载工具。
④新增品目88.06
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新增四位数品目88.06,具体如下:
注意:
品目88.06的无人机不包括设计专用于娱乐或游戏、不具有实用功能的飞行玩具或模型。例如,它们可以通过下述性能进行区分:重量轻,飞行高度、距离或时间有限,最大速度慢,无法自主飞行,无法携带负载、货物,未配备复杂的电子设备等。飞行玩具或模型归入品目95.03。
⑤删除品目88.03,并新增品目88.07
二、无人机产品举例
无人机是指不需要驾驶员登机驾驶的遥控操纵或自动驾驶的飞行器。无人机并不意味着飞行器上不能有人,如果飞行器上搭载有乘客,而不是驾驶员,仍属于“无人机”的范围。
无人机按飞行平台构型,可以分为固定翼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等,目前常见的无人机类型有以下几种。
①多旋翼无人机
多旋翼无人机,也可叫做多轴无人机,根据螺旋桨的数量,又可细分为四旋翼、六旋翼、八旋翼等。多旋翼无人机依靠多个螺旋桨产生的升力来平衡飞行器的重力,让飞行器可以飞起来,通过改变每个旋翼的转速来控制飞行器的姿态。多旋翼体积相对较小,灵活轻便,可垂直起降、可悬停,对场地要求低。这类无人机目前被广泛用于各个社会领域,例如播撒农药、物流、航拍、灯光秀、电力巡检等。
(例如,某遥控航拍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3KG,归入税号8806.2210)
(例如,某自主飞行植保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15KG,归入税号8806.9390)
②固定翼无人机
固定翼无人机靠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产生的推力作为飞机向前飞行的动力,主要的升力来自机翼与空气的相对运动,所以固定翼无人机必须要有一定的与空气的相对速度才有足够升力来维持飞行。固定翼无人机具有飞行速度快,运载能力大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军用领域和工业领域,适合侦查、测绘等。
(例如,某军用自主侦查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KG,归入税号8806.9900)
③无人直升机
无人直升机机动性好,载荷能力、续航时间、飞行速度、抗风性能等硬指标往往都要强于多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的调试比多旋翼要复杂,操作难度也要比多旋翼大很多,这类机型一般应用于较专业的领域,操控技术要求高。
(例如,某遥控飞行救援无人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200KG,归入税号8806.2990)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税管局(京津)、北京海关、重庆海关、武汉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
审稿单位: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青岛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