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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成品退换需要中检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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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3 14: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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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进料成品退换”时,是否需要提供中国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简称中检证明)?


说来话长,在“二建四改”前各口岸要求不一样:东部海运口岸不需要提供中检证明,提供买方的需要退回更换的证明就可以。西部海运口岸因人而异,一段时间说需要提供中检证明,一段时间说不是强制性要求。由于历史原因,陆运口岸明确一定要提供中检证明。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规定第五条: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换合同;

  (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其中第(三)条没有指明要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不良证明书(即中检证明)”。是否可以理解成有中检证明是可以的,但应该不是强制要求呢?   


经咨询总署加贸专家和监管专家建议是不需要商检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明的,只需要商界给出相关的质量、维修证明或者约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安全考虑,大家认为提供第三方商检证明要求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严格要求提供中检证明,这个就没有相关的支持。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回复海关未指定出具证明材料的机构。请按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能证明货物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材料。


报关协会再次向深圳海关咨询得到回复是按海关总署文件执行。也就是不是强制性要求,可以提供中检报告,也可以提供需要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包括由买方提供的需要退回更换的证明、国外机构的商检证明等。


附: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
署加发〔2010〕244号

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统一海关执法,防范海关在成品退换监管过程中的执法和廉政风险,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
(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换合同;
(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加贸司。

特此通知。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深圳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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