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 根据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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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施行
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根据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修订后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本次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涉及79条内容,比2012年版本的64条多出15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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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包装和标签、标识的要求,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输华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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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9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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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巴西海关AEO互认实施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5号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15号(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一览表 截止2021年12月7日)(中国海关进出口报关AEO编码填报规则及格式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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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埔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7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柬埔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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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柬自贸协定生效
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生效 根据商务部新闻办公室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生效实施后,双方互免关税比例将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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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相关事项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发布)规定,有关事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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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RCEP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施行
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根据海关总署第2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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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关原产地增加RCEP证书和中柬证书报文导入
海关原产地增加RCEP证书和中柬证书报文导入 根据海关总署数据中心发布的通知: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实施安排,海关原产地证导入报文增加支持RCEP证书和中柬证书导入,2022年1月1日启用,其他类型证书的报文格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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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贸促及地方机构全面支持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
RCEP原产地证书 根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贸促认证〔2021〕804号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依照RCEP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可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申请签发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RCEP有关规定在RCEP成员方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中国贸促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服务将通过网上签证系统 http://qiye.ccpiteco.net免费提供。其中,RCEP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将采用全面电子化签发,提供证书自主打印服务;输文莱、老挝、越南、柬埔寨的原产地证书暂不使用电子签章,需在证书上手动签字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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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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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调整涉及巴西的进出境ATA单证册业务办理
巴西ATA单证册业务办理调整 根据ATA carnet 货物通关护照发布的《自2022年1月1日期,巴西将停止实施ATA单证册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 巴西将停止实施ATA单证册制度。2021年12月16日起,中国贸促会各ATA单证册签证机构将不再受理前往巴西的出境ATA单证册申请及由巴西担保商会签发的进境ATA单证册翻译录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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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2020年第128号第二款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规定同时废止。2021年12月31日前已被认定为相关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在2022年3月31日前仍可依据原公告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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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防疫物资进出口申报新调整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8号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18号(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涉及商品有新冠疫苗、新冠检测试剂盒、手套、口罩、呼吸机及其零附件,以及明确其中部分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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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施行
海关总署第254号令 根据海关总署第25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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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施行
海关总署第253号令 根据海关总署第2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第七条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八条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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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22年海关进出口税则表、LDC零关税表发布
海关进出口税则表、LDC零关税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税司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两大通知。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按照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有关承诺,扩大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实施时间根据我与相关国家的换文进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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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调整执行
税委会[2021]18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1年1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详情点击下方链接 1. 2022年海关进出口税则表、LDC零关税表发布(附打包下载)
2. 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相关事宜公布
3.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解读
20、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助企纾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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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海关总署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6号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16号(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202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6号公告:2022年1月1日起,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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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3号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13号(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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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发布
商务部2021年第42号公告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42号(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公告所称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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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1年版两大负面清单施行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7/48号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47号和第48号公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点击下方链接 2.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发布
25、两大部门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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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五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 自2022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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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发布
十四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收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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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调整宁波舟山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港口收费
宁波舟山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港口收费目录清单调整 根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的消息,为进一步理顺港口收费,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及宁波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要求,在原《宁波舟山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港口收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实施调整。新目录清单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装卸价格调整如下:
此次调整前,装卸船收费标准如图所示此次调整后,收费标准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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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大海关总署公告施行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110/96/91/78/41号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部分相关要求继续有效。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10号(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2022年2月1日起,为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经风险评估,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施行,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应从指定口岸进境。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96号(关于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2年2月1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1号(关于防止番茄褐色皱果病毒随番茄和辣椒属种子传入的公告),2022年2月1日起,进口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和辣椒属(Capsicum spp.)种子的源头管控检疫要求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在2022年1月1日生效。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41号(关于发布《微剂量X射线海关查验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等12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发布的《微剂量X射线海关查验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等12项海关行业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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