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新知|【原产地政策】第二十一期:关于RCEP实施需要关注的二三事
编者按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由关小税为你带来相关重点问题解读: 问:《办法》实施后适用于全部RCEP成员国么?
目前,仅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
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其他未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的缔约方需完成审批后方可适用《协定》。因此,《办法》规定仅适用于《协定》成员方(即已实施《协定》的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问: 国内收货人在进口通关申请享惠问时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申报呢? 1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的: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2”。 进口人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时,原产地证明《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栏目包含“*”或者“**”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相应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A,数字代码801)或者”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B,数字代码802)。 2 进口人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申请适用对为该货物生产提供原产材料的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适用对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 不要忘记推供全程运单哦~ 问:如果货物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问途中在第三方国家进行了停靠,还能获得原产资格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1. 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2. 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问:《协定》生效之前的在途货物可问以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么? 1.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其他成员方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 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项下协定税率。 2.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我国出口,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在途货物。 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 问:国内发货人在出口环节如何申请问签发原产地证书? 《办法》第五章主要对我国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等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协定》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申请人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 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 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原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正。 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 申请人可以自该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问:只要是收发货人,都可以申请签发申请原产地申明么?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办法》规定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对其的管理按照《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实施。 问: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和原产地证书问是同一个概念么?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主要用于证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不改变其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其实质上是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 前款所述的处理不包括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重新包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贴标以及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进行的必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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