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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指引(附出口退免税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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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09: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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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是国家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需要。税务机关近期发现许多出口企业忽略了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的重要性,对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带来的税收风险认识不足。备案单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证明其业务真实性、还原货物流的重要资料,虽然在申报出口退(兔)税时不需要提供,但必须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风险管理时会进行核查,企业如有违反将按相应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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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证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兔)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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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证的内容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备案单证的违章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各出口企业在日常的内部风险控制中,除了要重视备案单证的管理,还应该防范其他出口退(免)税违法违规风险。佛山市税务局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执法方式,全面梳理了近年常见的出口退(免)税负面情形和相关税收政策,编印《出口退(免)税“负面清单”》,对风险进行提醒和警示,构筑起税企联合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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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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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佛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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