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邮监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通关“宝典” 9月27日至28日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为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人才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对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的通关作出具体要求。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政策吧。
一、高层次人才的概念
“高层次人才”是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的统称。其中,“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所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二、高层次人才身份的认定
根据规定,高层次人才的身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明确和认定(具体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 三、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的通关管理规定 (一)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通关
1. 高层次人才免税放行进境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规定,高层次人才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的下列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1)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等(每种限1件); (2)日常生活用品,如衣物、床上用品和厨房用品等; (3)其他自用物品。
2. 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通关手续
(1)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向主管海关发送电子申报信息。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及主管海关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2)根据规定,已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3)高层次人才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海关关员为进出境物品办理通关手续 (二)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科研、教学物品通关
1. 高层次人才进境的下列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和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试验设备; (3)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4)标本、模型; (5)教学用幻灯片; (6)实验用材料。
2. 高层次人才进境科研、教学物品时,除应向海关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1)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2)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通关
根据规定,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小客车),海关予以征税验放。 1. 高层次人才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应向海关提交本人有效进出境身份证件、“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提(运)单、购车发票及装箱清单,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同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向主管海关发送电子申报信息。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文件及主管海关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办理手续。
2. 获准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应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3. 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海关监管的申请,主管海关按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四)高层次人才出境物品通关
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完毕返回境外时,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原进境物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上述人员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五)特殊情况的进出境物品通关
1. 高层次人才回国或者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 高层次人才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用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济济多士,乃成大业;人才蔚起,国运方兴。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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