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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四)《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
二、备案条件 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动物产品目录: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三、申请材料 (一)出口水产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二)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三)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必要时)。 (五)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六)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七)水质检测报告。 (八)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 (九)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十)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四、备案流程 (一)养殖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二)主管海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三)申请材料填写应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申请企业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四)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可通过系统查询出口水产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 (五)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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