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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1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于2014年3月实施,并于2018年2月、7月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规范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国务院已于今年4月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了相应修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由“注册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有必要对《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完善规章体例结构。
一是标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二是《管理规定》对条文作了大幅度的压减,条文从现有的46个压减为16个条文;取消章节设置,并将不同主体的备案、变更、注销流程进行了简化与整合;
三是《管理规定》聚焦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删除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报关业务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内容。
(二)固化海关“放管服”改革成果。
近年来,全国通关一体化、取消报关人员备案、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等多项改革措施相继落地,此次修订着重固化相应改革成果。明确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报关业务(第三条);删除《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废止《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1号)。
(三)简化优化报关单位备案程序。
一是大幅精简申请材料。《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申请备案只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不再需要企业现场提交纸面材料(第五条),并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填表说明中详细列明通过不同形式和平台进行备案的流程。
二是大幅压缩办结时限。《管理规定》明确报关企业备案法定办结时限由取消行政许可前的20个工作日减少至3个工作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从没有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缩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备案结果可以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时查询。(第七条)
三是取消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备案限制。《管理规定》删除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双重身份备案的限制性条款,即报关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均可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
四是延长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管理规定》删除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有效期2年的规定,除临时备案单位有效期1年,报关单位长期有效(第八条)。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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