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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2日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柠檬,学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柠檬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柠檬的果园(温室)和包装厂须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乌方”)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第一年出口季节前,由乌方和中方共同对注册果园和包装厂进行审查。每年出口季节前,乌方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2.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3.甜菜叶蝉Neoaliturus tenellus
4.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5.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乌方应对所有柠檬果园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有效控制,保持良好果园卫生状况及开展有害生物治理。应中方要求,乌方应提供相关记录,包括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和化学药剂的成分、使用日期等信息。
2.输华柠檬需产自中乌双方共同批准的石榴螟非疫产区。乌方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原则建立非疫产区。乌方或授权人员须按照中方认可的方案进行石榴螟监测(见附件)。监测时间从柠檬开花期到收获期。如果发生疫情,乌方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并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直到恢复非疫产区地位。在贸易开展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1年的监测记录。
3.果园必须对柑橘溃疡病菌、无花果蜡蚧、甜菜叶蝉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开展监测与有害生物防控。
(二)包装厂管理。
1.柠檬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须在乌方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通过加工、包装和消毒,确保柠檬不携带有害生物,不带有烂果、畸形果、枝、叶、根和土壤。
3.为有效防止柑橘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感染,在加工过程中,对柠檬需要进行预防性杀菌处理。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符合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2.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以及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并用英文标注“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包装好的柠檬应采取适当的保鲜措施、单独存放,并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四)出口前检疫。
乌方授权人员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柠檬实施检疫。抽样查验在果实加工过程中或对加工完成后进行。在开始出口前2年,抽样比例为2%,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其中,须对每批抽取样品中的30个果实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柠檬暂时停止出口中国,直至乌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此类有害生物。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lemon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Lem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are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柠檬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柠檬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柠檬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柠檬可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柠檬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柠檬不准进境。
2.如发现石榴螟,该批货物将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向乌方通报,暂停相关产区柠檬向中国出口或暂停整个项目。乌方需要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乌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3.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在进境口岸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允许进境。如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向乌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向中国出口柠檬。中方将根据对乌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恢复相关果园和包装厂向中国出口柠檬资质。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柠檬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对上述植物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查。在与乌方协商基础上,中方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疫措施。
附:石榴螟监测方案
根据双边议定书相关条款要求,乌方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对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进行监测。乌方将监测记录保留,必要时供中方查阅。如发现可疑的害虫应立即送实验室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报给中方。
一、诱捕监测
(一)诱剂及诱捕器的种类。
使用石榴螟专用性信息素诱芯,监测器具可使用三角型粘板诱捕器,使用时将诱芯放置于三角型诱捕器内,诱芯内性信息素含量不低于1mg。
(二)监测地点。
柠檬果园(温室)包装厂、冷库周边、出境口岸等。
(三)悬挂方式。
将诱捕器悬挂在寄主树冠中上部,不被枝叶遮挡、阳光不强烈照射处,注意遮阳,避免受阳光直晒或直接淋雨。
(四)设置密度。
出口柠檬果园,以100英亩(40.5公顷)作为一个监测单位放置12个诱捕器,每增加1公顷果园增放2个诱捕器。
包装厂及出境口岸等地,按每1公顷1~3个布置诱捕器。如涉及区域广阔,可酌量增加。
(五)诱芯更换。
每月更换一次。
(六)检查周期。
每2个星期至少检视1次。
(七)检查人员。
乌方或者乌方授权的技术人员。
二、黄板监测
所有注册登记的果园均应当安放黄板(黄色胶剂诱捕器),以诱捕并监测有害生物。
黄板的悬挂,应从柠檬的座果(生长期)持续到采收期结束。
密度要求:每个果园悬挂黄板的数量不能少于4个;当种植园的面积大于4公顷时,应根据密度要求每公顷放置1个黄色粘板。
在生产季节,黄板应每星期检查1次;在采收前应每星期检查2次。
黄板需每2个星期至少更换1次。如黄板表面被植物残体覆盖,应及时更换黄板。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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