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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五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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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0: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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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拓展两个市场,积极稳妥的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2019年8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在全国综合保税区范围内正式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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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3532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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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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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公告中五个“关键词”值得关注
关键词1 专票
外购货物可以索取发票进行抵扣。
试点公告第四条规定,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内销货物可以开票并交税。
试点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2 内销
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况:
1.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 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关键词3 设备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具体来讲:
*试点企业设备账册内自用设备年度暂免进口税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以上一年试点企业产品内外销的实际比例征收税款。外销比例部分执行区内税收政策,内销比例部分按照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年度暂免进口税收=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税收/海关监管年限。
内销金额: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
外销金额:包括离境出口的、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和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金额。
按内销比例补征税额=自用设备年度暂免进口税收×〔内销金额/(内销金额+外销金额)×100%〕

关键词4 保税政策
企业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试点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出使用保税政策范围:
1. 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 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 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另外,试点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关键词5 退免税
试点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离境出口的货物;
2.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 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另外,试点公告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广大企业更关心的是该项政策可以带来哪些红利?小编总结了一下,一共有四个方面:
(一) 区内试点企业既可以开票,也可将获得的发票用于抵扣。试点后,试点企业可以将国内采购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国内环节的税收抵扣。另一方面,试点企业销售规定货物时(除进口物料加工产品内销外),可为采购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评:该政策可以有效降低试点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货物的物流和资金结算效率。
(二)企业可以获得商品的出口退税。普通区内企业出口商品是无法获得出口退税的。试点后,试点企业可以在办结出口通关手续后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产品对应的退税。
点评:我国的退税政策整体上是越接近制成品,出口退税率越高,这将一定程度上促进试点企业积极生产技术含量更高的制成品;另一方面,相较于区外同类型企业,区内试点企业在获得出口退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综保区政策,有利于提升综保区对企业的吸引力,促进综保区产业升级。
(三)政策叠加效应有利于吸引更多企业将产能向区内整合。获得试点资格后,区内试点企业仍可以享受综保区内的优惠政策。例如:企业与境外间进出口货物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企业生产不适用单耗标准管理等。
点评:优惠政策叠加有利于促进更多企业进入综保区发展,促进综保区产能聚集,实现企业与综保区的互利共赢。
(四)为企业业务拓展提供支撑。试点企业在区内可以开展非保税货物(完税货物)的自主管理和使用,为入区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保税研发等业务提供支持。
点评:在检测维修、研发创新、再制造等方面通过政策叠加产生更多的“化学反应”,实现区内贸易业态从“保税+”向“一般贸易”+“保税+”的转变。

企业获得试点资格需要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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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试点公告,企业获得试点资格需要以下步骤:
第一步 综合保税区备案。
即,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第二步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试点。
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试点。

第三步 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企业。

常见问题

Q: 非保税货物如何管理?
A:试点企业自行管理非保税货物,如实记录非保税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非保税货物不实施账册管理,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试点企业非保税货物经指定通道进出试点区域。

Q: 保税货物如何管理?
A:试点企业进出保税货物,应当到主管海关备案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专用电子账册。为便于计算试点企业外销比例及业务管理,试点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维修和保税研发等各项业务统一采用一般纳税人企业专用电子账册。海关依法对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

Q: 试点企业应当符合哪些基本管理要求?
A:1、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3、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实施分开管理。
注: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Q: 自用设备如何管理?
A:海关对试点企业暂免进口税收的自用设备,按照设备账册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次年三月底前向海关主动申报上一年度货物内外销比例情况并办理设备补税手续。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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