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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四)《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02 备案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含所经营化妆品。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03 申请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二)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五)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04 备案流程
(二)进口商通过备案系统填写信息,同时向所在海关提交完整的纸质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进口商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生成申请号与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四)主管海关进行审核,核实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提交直属海关发布;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五)直属海关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号。 (六)信息变更。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可参照备案申请。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