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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2021年第二批稳外贸稳外资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方便广大跨境贸易企业进一步掌握和用足用好我关出台的第二批稳外贸稳外资措施,现对相关措施内容进行解读,以期措施更快、更好地落地。具体如下:
1. 推动跨境电商业务增量发展。优化海外仓备案流程,由深圳邮局海关集中受理备案申请,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拓展海外仓业务。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向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将海外仓备案业务集中到深圳邮局海关办理,实现备案流程标准化、规范化,为企业提供备案、清关“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关企线上沟通渠道,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路”,减轻企业负担。
2. 创新关税保证保险“共保”模式。建立“企业申请—银行保证金质押—保险公司承保—海关受理”新型担保机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便利进出口企业获取保险公司担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在确保税收安全的基础上,推出“保险+质押”关税保证保险“共保”模式。企业经保险公司信用评估后按一定比例向协约银行提供保证金质押,银行开展专项资金监管,保险公司提高担保额度开立关税保证保险保单。
3. 推进知识产权“预确权”服务。对于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在实际进出口前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预确权”,现场海关据以办理。
【政策解读】深圳关区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在本关区口岸进出口无法直接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的合法货物,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预确权”申请,并提供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型号、进出口时间等基本信息,货物照片或样品,以及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海关将在进出口环节快速核实相关货物知识产权状况,便利合法货物通关。
4. 简化出口“改船”操作。对变更实际运输工具的海运出口报关单,企业完成舱单改配后,系统自动修改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航次、提单号,减少企业办理环节。
【政策解读】目前,海关报关单修撤系统已上线自动改配功能。出口企业如需变更实际运输工具,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完成舱单改配后,报关单上的运输工具名称、航次、提单号等数据自动完成相应修改,企业无需再次申请修改报关单。
5. 优化进口冻品通关模式。提高机检查验效率,支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口岸环节预防性消毒业务,增加消毒作业班次,提升进口冻品通关效率。
【政策解读】为提升深圳口岸进口冷链食品通关效率,大力支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驻各进口口岸开展预防性消毒业务,通过优化消毒作业时间、增加作业频次,提升消毒作业效率,同时,进一步提高进口冻品机检查验效率,缩短进口冷链食品通关时长。
6. 优化大宗粮食进口作业。对符合条件且现场检疫合格的进口高粱,无需等待检验结果,允许附条件提离运往指定加工厂或定点储备库。允许滞港粮食直接卸至驳船,检验检疫合格后立即提离。
【政策解读】滞港粮食企业可向蛇口海关申请“附条件提离”“以船代仓”,蛇口海关受理评估后,可允许企业将粮食卸至驳船,检验检疫合格后可立即提离。进口高粱未中控安全风险监控指令的,允许现场检疫合格后附条件提离运往指定加工厂或定点储备库。
7. 优化进境板材检查抽柜模式。进一步降低吊柜检查数量,提升板材验放效率,便利进境板材通关。
【政策解读】根据企业信用情况,结合产品风险,科学动态的降低吊柜检查数量,提升板材验放效率,便利进境板材通关。
8. 加快特殊物品安全通关。对申报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需冷链运输的实验细胞、生物试剂、新冠病毒疫苗等出入境特殊物品,提供全流程通关指引,实施预约查验、优先查验,快验快放。
【政策解读】为支持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在严控生物安全的基础上,对申报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企业在货物到场后主动联系现场查验部门,现场查验部门对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优先派台查验;对冷链运输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依企业申请,现场查验部门实施优先派台查验,并提供全流程通关指导。对于新冠疫苗等需冷链储存、运输的生物材料,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前通过电话方式向出境口岸海关申请预约查验。
9. 加大“海铁通”项目推动力度。依托平盐铁路,推动中外运平湖物流中心与盐田港“场港联动”,支持通过盐田港进出口的货物在中外运平湖物流中心办理海关通关、查验手续。
【政策解读】为构建现代货运物流体系,支持深圳枢纽港拓展海铁联运,推出“湾区海铁通”项目,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铁联运发展。出口货物在中外运平湖物流中心完成拼柜后,提前申报出口报关单并在笋岗海关办结通关查验手续,使用平盐铁路进行调拨运至盐田港码头,码头公司根据海关作业要求和码头生产作业计划办理货物装船手续。
10. 拓展ERP监管应用领域。进一步将ERP系统对接范围拓展到一般贸易供应链企业、一般贸易生产制造企业,实施网上监管,减少实地监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政策解读】为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深化“互联网+海关”改革,全面深化推广“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以上(或一般认证以下但经海关评估认可)且已应用ERP系统进行管理的一般贸易供应链、一般贸易生产制造企业,可向所属属地海关提出申请。具体指引详见《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深化推广“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的通告》。
来源:深圳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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