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货合同:号码、签订各方名称、时间、商品名称、数量;有无约定涉及不得申报出口退税条款;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号码(S/O No.)、目的港(Vessel[Name…Voy…]For)、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毛重量千克(Cross Weight in Kilos)、时间(Time); (三)提运单: 1.海运提单:提单号码(B/L No.)、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毛重量(Cross Weight)、签发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承运人签字(Signed forthe Carrier)。 2.航空运单:提单号码(Air Waybill No.)、目的地(Airport ofDestination)、货物品名数量(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毛重量(Actual Cross Weight)、签发日期和地点及签章(Carrier Execution Box)。 3.铁路运单:号码、到站、货物名称、共计重量、发货人签章、发运日期。 其他提运单参考上述提运单确定核查要素。
二、备案单证间基本要素逻辑关系核查 (一)根据各备案单证日期,核对其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是否依次为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提运单。 (二)根据各备案单证商品名称、数量,核对名称是否相符、数量是否匹配。 主要单证形成时间是否符合外贸经营常规,备案单证数量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商品是否相同等问题。
三、备案单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逻辑关系核查 (一)购货合同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供货者是否一致,商品名称、数量是否匹配。 注意是否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单位与购货合同供货者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购货合同商品不相符或数量存在不合理差异等问题。 (二)备案单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核对: 1.出口货物报关单“国内货源地”与购货合同供货者地址; 2.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备案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 3.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内容与备案单证种类; 4.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与备案单证种类、性质; 5.出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与提运单号码; 6.出口货物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指运港”与装货单、提运单的目的港。 注意是否存在商品不相符,数量存在不合理差异,出口国别(地区)不符,备案单证种类、性质、数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标注不符等问题。
来源:进出口财税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