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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三、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四、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五、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于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
七、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0日
202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详情如下:
2021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70号公告(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为何要全面复制推广
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试点情况的总结,试点海关反映此项改革有利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监管,试点企业表示退货中心仓模式实现了运营成本集约化,减轻了企业资金和人力成本负担。2020年,退货中心仓模式被纳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37项改革试点之一。今年,海关总署党委将全面复制推广退货中心仓模式确定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民生项目,助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
退货中心仓模式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四、业务开展条件
(一)企业资质要求
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二)相关软硬件要求
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三)内控制度要求
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五、基本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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