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定价货物 新公告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式定价货物管理,海关总署最新发布2021年第44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同时废止。公告内容新、旧有别,未来这些变化值得关注(公式定价货物报关单填写指南及公式定价海关备案见文末),小编带您先了解一下:
一、海关管理更规范 (一)文件依据更完备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二)货物备案范围扩增 旧:①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货物,无需备案; ②不涉及内销保税货物。 新:将①、②所述货物均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注:保税物流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未发生销售的情形,不适用新公告。
(三)货物合同备案有调整 1、备案时点的变化 旧:首批货物“进口”前。 新: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
2、申请材料的变化 旧:企业向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新:企业向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3、备案的排他情况 旧: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无需向海关备案。 新: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无需向海关备案。
(四)进口报关单填制更明晰 旧:申报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 新:①申报时,除需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填报备案号外,新增 “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 ②最终价格结算时,“暂定价格确认”及相关项目也相应调整。 注: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五)涉税节点管理更明确 1、明确货物通关时“税款担保” 旧:对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的公式定价货物,未列明具体通关方式。 新:明确对以“暂定价格申报”的公式定价货物,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2、明确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旧:未列明“结算价格确定”的具体节点。 新:明确“开具结算发票的时间”为“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3、规范结算价格延期 旧: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至9个月。 新: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延长至9个月。
二、企业办理更便利 (一)海关备案审核“简化” 旧:备案环节海关需进行价格审核。 新:企业提交《备案表》后,海关仅对货物是否属于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二)备案确认时间“缩短” 旧: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新:海关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三)结算价格申报时限“放宽” 旧:企业应在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结算材料。 新: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
(四)备案海关选择更“便捷” 旧: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新:货物备案海关调整为“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
(五)备案补办节点更“明确” 旧:货物申报进口时。 新: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
三、海关答疑时间 问:我们公司进口铝矿砂,根据到港后检测的三氧化二铝、二氧化硅、水分等含量确定成交价格,以前不用备案的,现在呢? 答:根据新公告规定,铝矿砂属于成分含量调整影响价格的货物,是公式定价管理货物,9月1日起需要备案。
问:我是山东东营市的企业,想从青岛口岸进口原油,滨州海关报关,在哪里备案呢?如有价格延期,在哪里申请呢? 答:您可以选择在“货物申报地”滨州海关或“企业备案地”东营海关进行备案。延期需申报地海关同意,只能在滨州海关申请。
问:我们企业与外商签订一批大豆进口的大合同,从上海、济南海关分批报关,是否需要到2个海关都备案? 答:备案结果全国海关互认,同一合同不需要重复备案。
问:报关单新增公式定价确认栏目要怎么填?没有的话也是否吗?
答:
问: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这两个栏位是必填项吗?
答:
公式定价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
在“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和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
一、公式定价确认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根据本公告规定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公式定价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当填报“是”。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否”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二、暂定价格确认
“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填报“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是”;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否”。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三、公式定价备案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在报关单“价格说明”类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填报“是”的,应当按如下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一)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
(二)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一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如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货物,则填写“公式定价012021000001#2@”。
(三)各字段间不得插入空格符或其他无关字符,非汉字字符用半角输入。
公式定价海关备案指引
备案海关: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 定价方式:根据合同情况可以选择“A”或“B”或“C”或“D”表单,填制时可以通过下拉表单选择A:定价公式,B:成分含量,C:数量,D:其他。支持同时选择多个选项。 定价公式:约定的定价公式。 作价基础:约定的定价公式所参考的价格指数。必填项。需要手工填写指数名称,如无可以填报“无”。 计价期:定价公式中选定作价标准的日期。必填项。填制时可以通过下拉表单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月均价”、“其他”。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和“月均价”的,需要手工填写具体时间;选择“其他”的,可以用文字描述作价日期(如提单日当月均价)。 结算期:确定结算价格的时间。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佣金:买方为进口货物支付给经纪人或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如有,填写具体数值或百分比例。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折扣:指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折让。如有,填写具体数字(数字形式)。注意填写的是扣减比例,比如打9折,应当填写10%,系统显示百分号,只需要填入“10”。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其他费用:如管理费、转月费等。选填项。 附件:上传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
【相关链接】:
1、公告全文及报关单填制说明(海关总署2021年44号公告)
https://mp.weixin.qq.com/s/H1JBobxLMLqbnxm-GXrjYQ
2、海关总署2021年44号公告解读
https://mp.weixin.qq.com/s/NhE7BrivBW0U8-w0y6TOSA
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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