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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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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3 10: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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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6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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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化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改革目标是通过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本文对《实施方案》内容进行梳理,为企业办理海关行政许可业务提供政策指引。
1.直接取消审批
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1号)以及《通知》有关规定,海关取消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取消审批后,海关总署将制定检验检测机构采信管理办法,对采信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目录管理。

2.审批改为备案
在全国范围内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由审批改为备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口岸区域,海关取消了“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取消了“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海关行政审批事项。

3.实行告知承诺
海关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且承诺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卫生设施、经营场所内微小气候、从业人员合格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人员等已符合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告知承诺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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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化审批服务
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相关改革事项,要严格按照列明的改革举措和审批要求办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Vol.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申请人均可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海关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除了通过网上办理平台申请办理,也可选择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或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赋予申请人更多选择权。
@Vol.2:精简申请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在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中,办理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养殖许可证、海域使用证、水质检测报告等材料;办理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明、产品审查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饲养场注册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点区域照片或视频资料等材料。
@Vol.3:将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事项,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合理放宽数量限制
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
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
每年6月底、12月底定期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布全国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量情况。

5.明确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海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且依据《行政许可法》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同时,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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