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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2021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涉及20类进出口商品,其中进口商品13类,出口商品7类。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0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12日 海关总署2019年-2021年进出口抽检商品范围对比表:
一、什么是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即我们俗称的“目录外抽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海关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实施检验。
对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海关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实施依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
二、抽查范围
抽查范围的确定: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2021年抽查范围如下:
(一)进口商品: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子坐便器、食物垃圾处理器、电磁炉、打印机、文具、仿真饰品、汽车内饰件、服装、头盔、儿童安全座椅,纸或纸板制的盘、碟、盆、杯及类似品等。
(二)出口商品:节日灯串、LED照明光源、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玩具、塑料食品接触产品等。
延伸阅读:海关总署会公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有需要的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商品检验司网页查看。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网站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
三、海关如何实施抽查检验?
(一)制定计划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下达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二)制定抽查检验方案及实施抽样
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抽样具体实施方式:
1.口岸布控
海关总署根据全国各口岸进口业务的分布情况,结合商品的敏感程度,在口岸下达布控指令。此种方式多是以进口商品为主。
2.市场流通领域抽查检验
海关在各商场、实体店等市场流通领域“有计划”地“随机”抽查一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验。这里说“有计划”是指提前做好抽查商品种类和数量计划,“随机”是指抽查地点和具体商品随机。此种方式仅是指进口商品的抽查。
3.企业核查
根据商品的种类,海关会根据辖区内出口企业的业务量大小选择相应的抽查商品,部分商品会以核查的方式实施抽查,此种方式多是指出口商品的抽查。
(三)样品检测及后续处置
海关抽取样品后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将依法实施技术整改、不准出口、退运、销毁、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等措施。
四、被抽查单位注意事项
1.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3.验余的样品,被抽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
4.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五、总结
海关通过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可以有目的性地快速掌握法检以外进出口商品第一手质量信息,同时为目录的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对从事相关商品进出口的企业来说,则应当更加关注相关商品质量情况。
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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