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发布实施 海关帮你划重点
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78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2021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39号公告,明确自6月10日起对再生钢铁原料实施进口商品检验。6月18日,海关总署第45号公告发布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规范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现场检验、结果处置。 如何读懂《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小编帮助大家划出重点!
一、适用范围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适用于炼铁、炼钢、铸造及铁合金冶炼时作为铁素炉料原料使用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工作。 再生钢铁原料是指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包括:
二、检验要求 规程明确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的总体要求,包括: 1、检验地点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实施检验,不接受进口再生钢铁原料转关申请,由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 2、安全防护 检验过程中遇有放射性超标、爆炸性物质、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卫生、健康等情形,应立即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3、具体要求 海关按照布控指令,重点对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实施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分类检验、爆炸性物品检验、危险废物检验、夹杂物检验和固体废物现场排查,判定其是否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 货物应: a)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 b)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 c)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中表面任何部分的300㎝²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 Bq/㎝²,β不超过0.4 Bq/㎝²。
分类检验 货物分类(类别、牌号、物理规格)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爆炸性物品检验 爆炸性物品是再生钢铁原料夹带的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品、爆炸物等物品。货物中不得混有废弃炸弹、炮弹、子弹等爆炸性物品。
固体废物现场排查 货物经排查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检验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或经危险废物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物。货物中危险废物的重量应不超过总重量的0.01%。
夹杂物检验 夹杂物是指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钢铁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石块及粒径不大于2㎜的粉状物质(灰尘、污泥、木屑、纤维末等),但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货物中夹杂物的含量应符合附录D要求。
三、结果处置 1、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夹杂物、分类、固体废物现场排查均合格的,判定该批货物检验合格,予以放行。 2、未随附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3、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夹杂物、分类中任一结果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按照如下方式处置,其中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a)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检验、夹杂物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b)分类不合格,属于整批类别或牌号申报错误,且不存在不同类别或牌号混杂的,按照相关申报规定执行。再生钢铁原料如存在不同类别或牌号混杂等分类不合格情况,允许实施技术整改。无法技术整改的,允许分选,重新申报,分别处置;不能分选的责令实施退运。 4、经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四、特别提示 1、装运及存放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应分类存放。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类别、同一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对散装船运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为弥补亏舱,也可装两个以上类别、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但应尽量隔开,作出明显标识。 2、申报 再生钢铁原料进口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有关标准“7类18个牌号”(详见上述附录C)划分的要求如实填报清楚。再生钢铁原料对应的税则编码及申报要素应符合要求,并注明具体的再生钢铁类别、牌号,不同类别、牌号应分“项号”报关。 3、单据 随附单据包括装运前检验证书、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 装运前检验证书应保证真实性并与其他相关单证信息一致。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运载工具)、封识号以及货物的品名、类别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信息一致。 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应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合格资料或证明,并应注明:供方名称、重量、类别、牌号,如是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钢种及主要合金含量,如是不锈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主要成分(铬、镍)的含量。 4、风险防范 收货人务必按照《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要求采购货物,明确要求发货人按照标准要求供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对经海关查验判定为不符合标准或属于固体废物的,应由供货方负责退运等相关约定。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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