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深化推广 “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深化“互联网+海关”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圳海关自2020年1月开展“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试点工作。一年来,试点措施不断积累、优化,试点工作逐步成熟、完善,取得初步成效。现深圳海关决定在关区内(深圳市、惠州市)全面深化推广“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内容
“互联网+网上稽核查”是指海关对接企业ERP系统或WMS,根据海关监管要求,直接、实时抓取企业生产经营原始数据,通过构建智能模型体系,实施远程网上稽核查作业并给予对接企业适用差别化管理措施的监管模式。
二、参与企业范围
参与“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企业应当以主动、自愿为前提,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含)以上的(或一般认证以下但经海关评估认可)。
(二)已应用ERP系统进行管理的加工贸易保税、一般贸易(含供应链)企业,或已应用WMS进行管理的仓储物流企业。
(三)ERP系统或WMS满足海关基本对接要求。
三、申请流程
(一)ERP企业申请流程
1.企业按照关企对接相关要求(详见附1-7)自查梳理,如有意向可与属地海关联系并接受海关评估。
2.符合对接要求的企业,海关组织开展对接工作。
3.对接完成并通过联调测试、对接验收后(相关材料见附8-9),可以适用“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
(二)WMS企业申请流程
以海关另行通知为准。
政策试点回顾:深圳海关开展“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及PPT介绍
四、差别化管理措施内容
为鼓励企业提高对接数据质量,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参与海关企业认证,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企业所属海关信用等级以及对接标准表数量、数据质量等情况,确定对接企业所享差别化管理措施范围。具体措施如下:
(一)关于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
1.海关信用等级为非高级认证,“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系统加贸企业监管模块试运行未通过的,适用“对接四级”差别化管理措施:
(1)通关环节适用低查验率并依现场申请给予优先查验,对于查获异常仅需做改单处理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先放行、后改单”。
(2)实行“网上稽核查为主、实地稽核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对无重大风险企业不开展实地稽核查;积极推广“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
(3)网上稽核查作业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串换料件情事,可以认定该情事已向海关报备,企业无需另行报备。
(4)优先开展企业信用培育,优先实施AEO认证。
(5)推广“互联网+”移动办案新模式,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理。
(6)探索在网上稽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符合主动披露的,均可以认定为主动披露情节。海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7)开展送政策上门等帮扶服务,为企业通关进行合规指导。
(8)与对接企业属同一集团的其他企业,优先开展关企对接。
(9)减少企业稽核查频次,对企业因同一事项或同一风险于一年内已实施稽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实施稽查,引导企业通过主动披露核实情况;原则上不开展径行稽查,如确有需要,须经海关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10)对于主动披露,海关采用直接受理和信任式核实方式,原则上不开展实地核实和以稽核查方式核实。
2.海关信用等级为非高级认证,“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系统加贸企业监管模块试运行通过的,适用“对接三级”差别化管理措施,即除适用“对接四级”差别化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差别化管理措施:
(1)办理产地检验、预包装食品标签整改、对外推荐注册等食品业务可通过“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开展。
(2)粮食生产加工单位在深圳海关关区内,进口粮食在现场查验完成后可先调入企业暂存,实验室检测结果合格后允许使用。
(3)对符合要求的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相关检疫审批事项随到随批。
(4)在设立农产品食品专用查验台的口岸,对中控农产品、食品可予以优先查验、优先出证。
3.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系统加贸企业监管模块试运行未通过的,适用“对接二级”差别化管理措施,即除适用“对接三级”中的14条差别化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差别化管理措施:
(1)事中验估中,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免除税款担保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免除税款担保,先予放行;“两步申报”模式下,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免除税款担保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免除税款担保。
(2)原则上免除各类加工贸易业务担保。
(3)仅命中口岸事中查验类指令或命中的口岸事中检验检疫类指令规定允许转场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口岸海关申请转场至目的地海关查验:一是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在口岸海关监管现场查验可能会损坏货物的;二是货物难以卸货、开拆,口岸海关监管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三是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场查验的。
(4)粮食生产加工单位在深圳海关关区内,进口大宗粮食可在表层查验完成后直接调入加工单位暂存,实验室检测结果合格后允许使用。
(5)出境竹木草制品加工企业,可享受“熏蒸前置”政策,由成品熏蒸改为原材料、半成品熏蒸。
4.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系统加贸企业监管模块试运行通过的,适用“对接一级”差别化管理措施,即除适用“对接二级”差别化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差别化管理措施:
(1)适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相关便利措施。
(2)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实施新型保税监管模式。
(3)探索高级认证企业三年一次重新认证的部分流程以“网上认证”方式开展。
(4)探索对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注册,以“远程考核+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5)探索实施年度“一次检查,无事不检,违规重罚”的监管措施,每年只开展1次全面的企业监管和货物监测,无风险指证情况下不再对其实施检查和检验。
(二)关于一般贸易企业(含供应链)
1.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的,适用“对接一级”除以下2条外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1)原则上免除各类加工贸易业务担保。
(2)适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相关便利措施。
此外,供应链企业不适用下列差别化管理措施:
仅命中口岸事中查验类指令或命中的口岸事中检验检疫类指令规定允许转场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口岸海关申请转场至目的地海关查验:1.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在口岸海关监管现场查验可能会损坏货物的;2.货物难以卸货、开拆,口岸海关监管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场查验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非高级认证的,适用“对接三级”差别化管理措施。
上述差别化管理措施详见附10。
(三)关于其它类型企业
其它类型对接企业所享差别化管理措施,海关另行通知。
五、退出情形
(一)已参与企业出现不符合参与条件的情形,经海关评估确认后退出。
(二)注销的企业自动退出。
(三)企业主动申请退出。
退出企业,所享受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同时取消。
六、其它事项
(一)企业应当对ERP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开展对接工作,配合海关日常监管和网上稽核查工作。
(二)海关抓取企业ERP数据后,直接传输至海关系统,海关对对接企业的相关数据予以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海关
2021年8月3日
本文附件.ra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