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缴纳哪些税时可享受优惠? A:对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税收(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免进口税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按上一年试点企业产品内外销的实际比例征收税款。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区内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年度暂免进口税收=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税收/海关监管年限。
Q2:试点企业内外销金额如何计算?
A:试点企业的内销金额为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外销金额包括离境出口的、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和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金额。
Q3:试点企业内销货物补征税款如何计算?
A:补征税额=自用设备上年度暂免进口税收额×〔内销金额/(内销金额+外销金额)×100%〕
Q4:试点企业购买哪些货物可以享受保税政策?
A: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Q5:试点企业销售的哪些非保税货物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A: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Q6:试点企业销售的哪些类型的货物,可以享受保税政策?
A:试点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Q7:试点企业销售的哪些类型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A: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下列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离境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Q8:申请成为试点企业,须满足哪些海关监管要求?
A:试点企业须是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一般纳税人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并且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管理及以上;企业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应当分开存放、分别记账,确实无法分开存放货物的,企业应当通过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的分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Q9:与非试点企业相比,试点企业有哪些不同?
A:试点企业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便于与区外企业开展交易,对含有增值税的服务和以非报关方式入区的基建物资等,还可以消除征退税差);试点企业享受离境退税(因为更接近成品,一般比非试点企业料件入区退税的退税额更大);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境内区外货物出入区手续更简化。但是,试点企业内销须缴纳缓税利息;须缴纳增值税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自用设备须按内外销比例征税;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更为复杂(非试点企业之间货物自由流转)。
Q10:哪些企业适合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A:料件成品均有进出口且国内采购比例较大的企业;货物内销比例大且进口自用设备金额不大的企业;企业不需要享受综保区政策,但因新建综保区或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升级为综保区时被划入综保区范围,且无搬迁计划的企业。
Q11:哪些企业不适合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A:全部料件和成品进出口均只面向境外的企业;虽有部分料件或成品进出口面向境内区外,但国内采购和国内销售比例远小于境外采购和境外销售比例的企业;虽然内销比例大但进口自用设备金额也大的企业。
作者:张永铎(汕头海关)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