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流向货物
是指按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入境口岸海关实施必要的检疫处理后,调往申报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进一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境货物。
一、“口岸事中”与“目的地事中”
为在方便货物快速通关的同时,深入推进“查验合一”工作,自2019年12月起,新一代海关查验系统(以下简称“查四系统”)正式上线,将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查验合二为一。查四系统上线后,企业应注意海关的“口岸事中”和“目的地事中”的查验指令是不同的。
1、“口岸事中” “口岸事中”是海关卡口放行前实施的,主要针对安全准入或税收风险相关的货物查验,布控后,货物暂不予放行,“单一窗口”有查验通知,无放行信息,港区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有查验指令。
2、“目的地事中” “目的地事中”指令只针对进口货物,是海关放行后实施的,针对合格入市为主的货物查验,布控同时,货物可卡口放行。
这两个查验指令要求企业不能出现申报错误,尤其是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如果货物是需要去目的地检验的,要正确申报目的地海关,以便于指令可以准确地分发到相应的海关查验部门。对于仅命中“目的地事中”查验指令的货物,可在口岸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至对应目的地,联系目的地海关实施查验,办结查验手续。
二、典型案例剖析
进境流向货物的逃漏检行为,多集中在货到目的地后,申报人没有向目的地海关申报检验,这当中既有刻意逃避检验的情况,也有申报人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报关程序的原因。
例如,2020年8月,宁波海关所属鄞州海关发现某公司从上海口岸进口彩色超声诊断系统(申报目的地为宁波市鄞州区),但没有及时向鄞州海关联系检验检疫事宜而擅自将货物使用的情况,鄞州海关依法对该逃避检验行为进行了处罚。
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20年7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台彩色超声诊断系统,涉案货值185558美元。该两批货物均从上海口岸进境,目的地为宁波市鄞州区,最终使用单位为当地两家卫生机构。该两批货物在上海口岸进境时,该公司委托上海某货代公司向上海海关代理报关,上海海关也告知“上述货物需调往目的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请及时与目的地海关联系。上述货物未经检验检疫,不准销售、使用”。然而,该公司在该两批货物通关进境后,并未及时与申报目的地海关——鄞州海关联系检验,也未提醒最终使用单位相关事宜,而任由最终使用单位擅自开箱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该两批彩色超声诊断系统HS编码为9018129110,检验检疫类别为M(进口商品检验),是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由于该公司进口的两批货物报关地(上海市)与货物的目的地(浙江省宁波市)在不同辖区,因此,收货人必须在上海口岸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宁波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对于进境流向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做好两个环节的工作,即依次办理口岸进境通关和目的地申请检验。
三、造成进境流向货物逃漏检的原因
在实践中,造成进境流向货物逃漏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有的报关代理公司虚报或错报联系方式,致使目的地海关无法主动联系收货人完成检验工作,使货物通关后失去有效监管,在收货人不主动申请检验的情况下导致逃检。 2、有的报关代理公司不负责任,没有将进境流向货物到目的地后须履行目的地检验的要求告知货主,致使货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逃检。 3、有的货主明知是法检货物,但由于生产紧迫或者对海关工作不够重视等原因,故意不报,从而造成逃检。 4、有的报关代理公司与货主串通,利用进境流向货物查处涉及地域广、相关企业多、口岸海关与目的地海关沟通协调不够、信息不对称、查处难度较大等情况,心存侥幸,有意识、有预谋地逃避检验。 5、货主与口岸代理报关公司沟通不够,在口岸报关之前,货主没有明确告知货物通关进境后的目的地,而口岸代理报关公司在没有询问清楚的情况下自作主张,根据货主所在地申报货物的目的地,致使真正的目的地与申报的目的地不一致,从而导致申报的目的地海关无法实施检验。
四、关企需关注的问题
为减少进而杜绝此类逃漏检案件的发生,就企业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加强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避免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违法。
2、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诚信经营。
3、选择信用程度较高的报关代理公司,避免因对方的过错而给自己带来损失或不变。
4、加强与报关代理公司的沟通,避免因为失误而产生错误。
就海关而言,应采取如下举措: 1、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和代理公司的法制观念。
2、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强代理报关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报关公司及其报关人员勤勉而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代理报关义务。
3、加大协作力度,依托“查四系统”,建立和完善口岸海关与目的地海关的联合执法监督体系,堵塞管理漏洞,从根本上抑制逃漏检行为的发生。
4、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提高广大外贸企业的法律认识水平和诚信守法意识,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维护正常的海关工作秩序和贸易秩序。
作者:樊东波 毛洁琼 吴傅荣(宁波海关)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